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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记者因报道中出现“颗粒无收”被种子公司告上法庭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5 10:32   浏览 N 次  
绵阳日报记者因报道中出现“颗粒无收”被种子公司告上法庭2007-08-17 00:09绵阳日报同拥军
冬瓜今日上法庭 被人叫嚣索赔50万

2005年,本人接到报社安排的采访任务,江油市2000多名农民在2001年购买到一批假种子,多次索赔没有结果,后经过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种子公司向农民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本人经过调查,将此事在<绵阳日报>披露,结果在今年5月收到绵阳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报社老总作为第一被告,本人被作为第二被告,被种子公司告上法庭,总共索赔50万元.
对方起诉理由就是因为本人的文章了有一句”甚至个别农户颗粒无收”的字样,对方认为他们的种子多少还有一些收入,我的这句话给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子定在今天上午9:30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欢迎大家来捧场.

恶意诉讼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2006-8-31 9:16:31

今视专稿 近日,“台首富企业索赔记者三千万”事件,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均是该报的员工,即使他们所写、所编的稿件有侵权嫌疑,也只是职务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细细了解该事件之后,甚觉这是一起严重的恶意诉讼案件。这样的恶意诉讼,笔者在前年也遭遇过,见《谁来为记者的权益受损埋单》一文(通过百度或google可以搜索到《民主与法制时报》、新浪网上刊发的此文)。笔者通过不懈地努力,终于获得该起官司的胜利。官司胜利了,但笔者还是不依不饶,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者当庭进行了反诉,这个反诉虽然没有被法院支持,但终为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吼了一声(见《中华新闻报》2005年3月16日B3版头条,对笔者的报道)。

从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作序的《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一书和新华网《名誉侵权官司/媒体为什么总败诉?》一文中获悉,目前,我国对新闻官司的立案几乎是一告就准,且有数字统计,全国新闻侵权案80%的新闻单位(记者、通讯员及撰稿人)败诉,而在美国的媒体侵权官司中,媒体败诉的机率仅为8%。鉴于国内外如此大的反差,笔者才反诉原告的无端诉讼。

为何我国媒体败诉率如此之高?笔者认为,这80%的败诉案件中不尽其然都是败得有理,而大部分是被无端诉讼和无理缠讼拉下马的。一些自身有“短”而被新闻记者和媒介曝光的人和单位,故意把新闻单位(记者、通讯员及撰稿人)作为“发难”的对象,特别是有些人和单位想借“官司”炒作,来达到“名扬天下”的目的,把新闻媒介、特别是那些知名媒体拉进无休止的新闻侵权的诉讼战中,以达到“搞臭”新闻单位和记者,甚至以“自己要死,还要拉个垫底”的恶意缠诉,使新闻单位和记者处于被动、守势地位,而且要耗时、耗力、耗财应付官司。

所有这些,都是由于目前法律对这种无理缠诉、甚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作任何责任追究而产生的后果。

因此,为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有必要从法律上对那些明知有错还故意无理缠诉的原告,除驳回其诉讼请求外,还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样才能让新闻报道所涉及的新闻当事人懂得要慎重打新闻官司,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打官司。

记者今天再提起该起案例,目的也是想给《第一财经日报》“受伤”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抛砖引玉,借鉴本人的做法,力争打赢这场官司。

这场官司的输赢,不仅仅是关乎着《第一财经日报》“受伤”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着全国记者的合法权益。

官司胜败,万人瞩目。记者呼吁全国人大尽快立法,惩处恶意诉讼,保护记者舆论监督权,特别是记者的采访权。因为,采访权是记者取得第一手资料、证据的开始,没有采访权,无从谈报章、电视、网络等媒体文章、节目的真实性。否则,新闻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媒体遭遇恶意诉讼就会永远不断。

衡阳记者挑战恶意诉讼一审胜出 被告需赔3万多 新华网 (2002-08-25 22:21:38)

新华网长沙8月25日电(萧琳琅)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在经历11个月时间的等待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8月22日,衡阳日报社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南县人民法院 (2001)南法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费某需承担因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 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孰料其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某同名偶合。徐某、费某夫妇自动对号入座,故意捏造事实,在明知道甘建华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隐私”的情况下,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他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社共同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石鼓区法院)判决徐××、费××胜诉。虽然在2000年3月底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湖南日报社及甘建华胜诉,但徐××、费 ××夫妇的恶意诉讼及原案一审恶意审判枉法裁判,留给甘建华心理上的阴影、情感上的伤害久久挥之不去。

时隔一年半之后,甘建华于2001年9月20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甘建华指出:“徐××、费××二被告此前的恶意诉讼已对本原告构成侵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本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与二被告的错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他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费用。为支持诉讼主张,他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

被告徐××、费××夫妇在向法院递交的书面答辩状中,称原告诉状所称“恶意诉讼”一词本为子虚乌有,纯系原告为自身炒作需要而杜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纯系异想天开,请法院对其诉请依法判决驳回。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费某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徐某、费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的侵权。判决被告徐某、费某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反恶诉 ,天下媒体一呼百应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时间:2002-5-16日 作者:贾越云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国新闻事业日益发展繁荣,媒体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新闻界遇到的麻烦也越来越多。新闻官司层出不穷,一些新闻媒体和不少记者、编辑被屡屡告上法庭,许多官司因无新闻法可依,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谁是真的英雄──敢吼天下第一声?2001年9月20日,湖南“铁血记者”甘建华首开先河,一纸诉状将被判败诉的恶诉者徐××、费××夫妇告上了法庭。随即,海内外上千家报纸、刊物、电视台、互联网站,或发消息、评论,或播专题、访谈,或发电邮、打电话,纷纷对甘建华反恶诉的正义行为表示声援。

正如天下媒体报道中指出的那样,甘建华的反恶诉壮举至少具有四重社会意义:对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如何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线,使新闻界放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了积极的启示;对于那些视法律为儿戏,恶意拿法律作幌子,一心想谋取私利的诉讼者,是难得的警示;本案的公益诉讼将激励更多的中国记者勇于抑恶扬善,捍卫新闻的尊严。

纸媒体:恶意诉讼要受罚

甘建华供职的《衡阳日报》,率先举起了反击恶意诉讼的大旗。2000年11月5日,新中国第一个记者节前夕,该报在《星期天》头版发表了记者戴佳兵采写的长达5000余字的特别报道《湖南新闻界联合狙击恶意诉讼》。旋即,全国著名的“党风记者”李升平发表了长达3000字的新闻评论《舆论监督岂容诬告》。李升平指出:“这起故意挑起事端找舆论监督的岔子,妄图给著名记者甘建华脸上抹黑的恶意诉讼,虽然一开始受到某些罔顾司法公正的审判人员的偏袒,但最终还是让提出恶意诉讼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怎不叫人要舒心大呼‘不亦快哉’呢!正确的舆论监督通过在曲折反复中的奋力抗争,终于又有了神圣的法律之神作后台了。”

同年11月19日,《香港商报》特派记者赵启东专程来到衡阳后,采写的《性病患者对号,恶意状告媒体》的文章中指出:“日前,在湖南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的一起新闻官司,竟是一性病患者自动对号入座状告新闻媒体和记者,其手段让人恶心。而本案的曲折离奇,又可用一句古话来形容:‘尴尬人偏生尴尬事,葫芦僧错断葫芦案。’”

11月21日,《深圳法制报》就此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滥诉局面的造成只会让那些真正需要法律调节的权利纠纷被淹没,受损失的还是社会公众,所以不论是专家的说法还是普通人的呼声,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珍视诉权。甘建华的意义,就在于他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标本。”

甘建华起诉恶意诉讼者的案件被受理后,以敢说真话著称的湖南《湘声报》,于2001年9月28日发表题为《铁血记者叫板恶意诉讼》的新闻,一开头便喝道:“让错告他人者承担法律责任,给恶意诉讼者一点颜色看看!”

10月1日,《三湘都市报》在头版发表记者曹辉的报道;11月8日,该报又以一个整版配照片发表了湖南著名记者吴晓华的特别报道《“铁血记者”狙击恶意诉讼》。报道借用英国哲人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报道说,相当数量的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使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被迫应诉,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经法院审理后,如果败诉,不但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媒体还要承受名誉损害,记者本身的精神痛苦自不待言。如果胜诉,媒体和记者都心存侥幸,不断反思自身在报道中究竟有什么做得不完美之处,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的“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和“不被非法起诉”的权利已被人剥夺了。

10月12日起,《工人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华新闻报》、《中国记者》、《解放日报》、《华西都市报》、《贵州都市报》、《浙江日报》、《江南时报》、《今晚报》、《新闻与法制》、《法制》、《公民与法》、《当代法制报》等数十家中央、省级纸媒体,相继发表相关报道。报道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表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同任何一种侵权行为一样,新闻侵权是由于自由权利与其他权利冲突而产生的。但新闻媒体动辄得咎、甚至被告上法庭的局面,已成为阻碍媒体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拦路虎”!新闻官司,可以把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的攻守之势颠倒过来,成为被批评者抵制舆论监督的一种缓兵之术。有人称这一现象为“舆论监督止于诉讼”。但不论是新闻界、司法界,还是社会各界,我们提倡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反对和制止权利的滥用,其根本的目的是一致的:为了社会公正和人间正义!

美国《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评论》、新加坡《联合早报》、香港《大公报》、《东方日报》、加拿大《多伦多邮报》、法国《欧洲时报》、菲律宾《世界日报》等境外媒体记者,纷纷给甘建华打来电话,要求其接受采访。他们说:“您是中国反击恶意诉讼第一人,您不仅维护了新闻的尊严,也以个体的力量推动着社会进步,您是我们值得尊敬的同行!”

《齐鲁晚报》是一份发行量过百万的报纸,该报11月10日以两个整版报道了此事,编者按指出:在舆论监督步履维艰,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积极性屡屡受到挫伤,许多人在遭遇恶意诉讼束手无策时,甘建华却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打赢了恶意诉讼侵权官司,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妨向他学习学习,而欲借打官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借打官司损害他人利益者,该以此为鉴了。一旦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取得胜利,以后动辄告记者恐怕就不是那么太容易了吧?!

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著名记者郑直以一个彩版配发大幅照片报道了《湖南记者开反击恶诉者先河》。她认为,如果原告错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原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让当事人明了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比当事人仅知权利不得滥用这个前提更为重要。因此,甘建华之诉,不论在新闻维权方面,还是在完善法律方面,都有其积极意义。事实上,甘建华能够重新提起诉讼并且被法院受理,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胜利。

“恶意诉讼要受罚!”11月26日,《广州日报》发表评论员窦丰昌的署名文章,称:甘建华提起的这个官司很有意义,至少它提供了一个让我们反思“恶意诉讼”的良好机会。近年来,特别是在一些无良律师的挑拨和怂恿下,一些原本不应该打或者可以不打的官司现在也打了起来,使得“恶意诉讼”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而不得不予以重视。甘建华的实践告诉我们,限制和惩罚恶意诉讼对于维护新闻媒体的正常发展尤其必要。

2002年1月1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湖南记者站站长吴湘韩采写的《湖南十佳记者反击恶意诉讼》的通讯。1月21日,中青报青年评论版发表了傅达林的署名文章《“恶意诉讼”的法律应对》。他指出,甘建华首先拉开了向“恶意诉讼”宣战的序幕,无疑给司法界敲响了警惕滥用诉权的警钟。他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在审前可以将一些理由明显不足或是无理狡辩的诉求排斥在外,对于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权利主张予以驳回。只有立法评价确定了,才能为社会人的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正确、成熟、理性的诉讼观,才能保障司法资源配置到最有效和最需要的地方。

河南省记协主办的《新闻爱好者》杂志(2002年第一期)在报道中说,知道和应该知道不实诉讼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却偏要心存邪念故意而为,是谓恶意诉讼。恶意诉讼陷无辜者于讼累之中,漠视社会及他人利益,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屑于公共准则的谴责和惩戒。“法不辨忠奸”,法律良好的立法本意此刻成了歹人手中的凶器;“恶人先告状”,这句中国俗语深刻地揭示出了人性中的恶。

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接连以几个整版报道了《“铁血记者”维权记》,该报积极倡议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实行恶意诉讼的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甘建华一案,倘若法律不通过创设恶意诉讼赔偿制度这样的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来促进人们人格的发展与成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个人创造社会财富的内在潜力,公正地、正当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制裁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是对漠视社会及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准则的谴责和惩戒,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恶意诉讼作出一种否定性评价,能起到行为导向的作用,在制裁的同时体现了法律对正确行为的要求。”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2002年第四期发表著名记者黄建良关于此案的报道中指出,对于那些借助于国家司法权力企图达到巨额不当得利,并使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的恶意诉讼,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仅处以司法拘留或罚金明显偏轻。因为恶意诉讼者的计谋得逞,使法院作出不利于民事诉讼相对人的判决,那么受欺骗的是司法机关,受损失的是无辜的公民,而且由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冤情和社会负面效果,远比一般的诈骗罪严重得多。为了严厉惩治类似徐某某这种违法行为,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

电视台:法律不是独木桥

2002年6月3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的案例《错告,就得赔!》,担任嘉宾的杨立新先生,是中国著名的民商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说,侵害隐私权,应该说,从主观上有两种状态,一个就是我故意的,如果说还有一种,我过失地暴露了你的隐私,对你造成损害,你也可以提出来你的请求,说认为我侵害隐私权了。这样,法官要判断的话,可能判断说我过失侵害他的隐私权了。那他(甘建华)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我讲的根本就不是你(徐某某),我讲的是其他人的事,和你有什么关系?可不是对号入座吗?

杨立新教授同时透露,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正在起草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其中就专门规定了一类侵权行为就叫恶意诉讼。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而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的这个官司,恰好给正在起草的这个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他鼓励受案法院的法官,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大胆地判决──错告,就得赔!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在播出这个报道时,深有感触地说:“法庭它是给一个当事人寻求公平公正的神圣殿堂,它绝对不是用来让人投机取巧的一个独木桥。如果你想通过打官司这样一个方式,来获得自己不应该有的利益的话,那么这种冒险是非常危险的。”

将新闻官司进行到底!2001年10月18日,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21点》栏目播出了甘建华打官司的故事,在三湘四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它旗帜鲜明地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当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健全而尚未健全,司法公正又常常受到权力、金钱、人情的干扰之时,一些舆论监督的对象纷纷钻这个空子,对舆论监督提出恶意诉讼,不仅把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记者、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轻易地推上了被告席,而且还常常叫他们冤哉枉也地被判败诉。一时间,本已步履艰难的舆论监督更加面临困境,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积极性也因而大受挫伤。绝对不能容许这些恶意诉讼者“胜固可喜,败亦无妨”。甘建华能够站出来打这个官司,好!这个官司要打出新闻记者的凛然正气,要把恶意诉讼者的邪气压下去。

2001年11月8-9日,恰值新中国第二个记者节,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连续播出专题报道《记者节的记者官司》(上、下),它指出,“给自己维权”,是甘建华这个案子向新闻界乃至整个社会强调的重点。官司多了,本身是件好事,它代表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对媒体的监督,是一种整体意识的提升。但为了防止让好事变成坏事,只有大家都更真切地靠近法律,像甘建华一样,从“为自己维权”作起,不去顾及身份、地位的区别,才能让法律所起的效用在一个又一个节日及平常日子里,有一份平衡的、稳固的美。

2001年11月22日,北京电视台报道中称,甘建华在今年记者节开庭的这场官司有着启蒙的意义。因为它其中存在的有待交锋的争执点,也许会成为一个可供研究的案例。它的意义还在于提醒新闻工作者及更广泛的人群,如果遇到恶意诉讼或想通过打官司来赚钱的诉讼,经查实后,原案被告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01年12月17日,重庆电视台报道了这起影响深远的官司时,节目主持人指出:不管最终的结果会怎样,甘建华状告对方恶意诉讼的举动,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官司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它提醒新闻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在增强,另一方面,如果某些单位或某些人,企图借诉讼之名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对“新闻官司”乐此不疲的话,那么也该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付出应有的代价。毕竟,在我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

由于在中国首开挑战恶意诉讼之先河,甘建华被衡阳电视台生活频道评选为“2001年度新闻人物”。

2002年1月9日,衡阳电视台生活频道在播出甘建华反恶诉的专题报道时说,甘建华的正义行动,给予忠诚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工作者和对强化监督机制寄予厚望的广大人民群众以有力的声援和鼓舞,而对那些蓄意无理取闹,欲借打官司来抵制、挫伤有力监督以达到歪斜目的的人,则是一次有力的回击和严正警告。

2002年3月12日,西安电视台在报道中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目前还很难受到法律上应得的惩罚,客观上又纵容了这种危害社会和公民的行为的大量发生。良法如果成全了恶意,法律的尊严、公民的信念将随之产生动摇,公序良俗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力出现大量的浪费,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正因为此,甘建华的特立独行,让更多的人看到了一个中国记者的良知和不屈不挠的战斗精神。不仅仅是恶意诉讼者要承担赔偿后果,包括枉法裁判的法官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如此不足以平民愤。

2002年5月25日,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以《反击恶意诉讼》为题,播出了对特邀嘉宾甘建华的访谈。

该台评论员称,我们在为甘建华欢呼的同时,也不得不钦佩他坚忍不拔的毅力。恶意诉讼行为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界、司法界及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的研究探讨,从而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以遏制这一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作为一名守法的公民,也应该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在积极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支持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的同时,也希望个别基层法院尽可能杜绝恶意审判枉法裁判。

互联网:为权利而斗争

人民网地方联报网(www.people.com.cn):记者甘建华起诉恶意诉讼者,从表面上看是为自己的权利而起诉,但事实上他是为当代中国记者的权利不被侵犯而起诉,是为中国新闻事业的正义功能不受打击而起诉,是为新闻记者的社会良知和社会声誉不被玷污而起诉!这就是本案的意义所在,也是本案倍受天下媒体关注的原因。

红网(www.rednet.com.cn):我们认为甘建华对他所遭遇的恶意诉讼的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有深远而广泛的社会意义,显示了他为捍卫权利而斗争的“铁血记者”的本色!



2002年4月,衡阳,甘建华与贾越云(左)合影留念。

千龙新闻网(www.21dnn.com):当新闻的功能日渐萎缩,当社会的良知弥足珍贵,甘建华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者挥出了第一剑,这是一件让人高兴、感到痛快的事情。他让徐某某夫妇自尝恶果,赔偿损失,增加其诉讼成本,这不仅是对自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效尤恶意诉讼者的惩戒,同时给新闻工作者和广大公民以启迪:对滥用诉权者不能容忍与迁就,要敢于针锋相对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与之作斗争,否则,不但自己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擅权者将更加肆无忌惮,胡作非为。

中青在线(www.cyd.com.cn):恶意诉讼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司法机关权威的挑战。它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公正、客观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新华网(www.xinhua.org):恶意诉讼不能随意撤诉!原告既然是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这一起诉行为肯定已经在原、被告同处的环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准许其撤诉,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很可能使被告受到这一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庭不能允许恶诉者轻易撤诉,并最终要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天底下哪有这么多的便宜,非得让你一个人捡?

搜狐网(www.sohu.com):在甘建华打击恶意诉讼的这件经典案例中,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居然会在原案一审中败诉,这岂非咄咄怪事?一旦恶意诉讼者假借国家司法机关之手,目的得逞,必然造成善恶颠倒,是非混淆,就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正与威信。如果连一件真案假案都分不清的话,那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法官干什么?这样的法院院长是不是该引咎辞职了?

新浪网(www.sina.com.cn):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了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有相当一部分是审理得很好的。但也有一些案件,也有一些人,利用民法第120条的规定,滥用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舆论监督的自由。我相信,一个国家走向法治,走向民主,赋予人们充分的言论自由,保护新闻界说真话、揭露犯罪、鞭挞丑恶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够真正地处理好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就不能够真正地实现民主,走向法治。过去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够从更高的层面上,从社会进步、法治、宪政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只是机械地适用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此外,我们国家没有宪法诉讼,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包括法律思想观念方面的提高,也包括制度建设。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网易(www.163.com):诉者有索赔补偿的权利,为什么被诉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呢?审判机关通常的处置方式是: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就是说,我们仅仅把“承担诉讼费用”当成是对恶意诉讼的惩罚。但这种法律规定的义务,算是一种惩罚吗?打官司肯定要花钱,甘建华遭遇恶意诉讼,他的经济损失怎么办?还有精神损害呢?

湖南在线(www.hnol.com):新闻与新闻侵权是相伴而生的,这从甘建华历经“官场”可以为证。新闻的存在,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公民言论自由有了物质基础。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新闻难免会出现报道失实的情形,造成社会对被报道人的错误评价,使之承担巨大的精神和社会压力。所以如同其它任何一项权利一样,言论、新闻自由也存在必要的限度。法律不会保障一种权利可以不受约束地行使。但如何判断新闻侵权的成立,做到既能有效地保证舆论监督的实施,又能使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应该给出答案──亟盼《新闻法》早日出台!

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cn):我认为对恶意诉讼者应在刑法中按照侵占罪从重处罚,对其恶意诉讼者经查证属实给予刑事制裁,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从犯罪构成看,恶意诉讼者明知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却具有非法占有别人的合法权益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动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目的一旦达成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且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的司法秩序,其恶劣程度要比一般的侵占罪更为严重。本罪不分即遂未遂,只要恶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都已构成即遂。对于在一审阶段,经法院查实原告是恶意诉讼,量刑为一个起点;对于经过上诉、再审得以纠正的,量刑为一个起点,并明文规定被告因诉讼的费用及聘请律师的费用也应由恶意诉讼者承担。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关系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正义网(www.jcrb.com.cn):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以个人恩怨,为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虚构纠纷,随意或有预谋地启动民事诉讼。对恶意诉讼也有一定的惩戒机制。首先,案件审结后,本案中受了委屈的被告可以向法庭另行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状告恶意诉讼者名誉侵权。其次,如果恶意诉讼者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www.china.org.cn):作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一方面为了谋生和赚钱,另一方面还有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其社会公益性的价值取向。如果把当事人的输赢当作自己的价值取向,不排除有的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非法息诉或挑起恶意诉讼的可能性,这势必将影响整个行业的道德追求。

中国新闻人文化网(www.xinwenren.com):如果对记者合法权益的边界都没有划定,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采访权,制裁那些侵犯记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就很难于法有据、有的放矢。而要改变记者这种进退失据的局面,只有寄望《新闻法》的早日出台。或者退一步,按照专家的有关建议,不妨在一些现有的法律中,补充关于记者权利的条文——这在一些现实困难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实用的选择。

齐鲁网(www.qlwb.com.cn):尽管宪法、诉讼法及《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不得滥用诉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实体法条款中并没有相对应的具体规定。由此观之,甘建华一案,法院在审理时,可能处于两难境地。同时,既然法律对何为“滥用诉权”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就不能轻易以“恶意诉讼”为由剥夺任何人决定诉讼的权利,而且在法庭宣判之前,谁都无权说原告起诉是“错告”,而挑起诉讼的目的在法庭上也不会被作为判案的依据。遭遇诉讼是不是媒体必须承担的风险?

反腐败网哨(www.fanfubai.com):许多国家都对恶意诉讼予以惩罚性的民事制裁。一些国际公约已经将以提起诉讼威胁竞争对手,足以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实行恶意诉讼的人必须为此负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枉法裁判的法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院院长要比照错案追究制从重惩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法院的人可以享受豁免权?

3000万背后的泼皮行径

她有3000万资产吗?

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名誉侵权,标的高达3000万。看的我心惊肉跳,原告居然通过法院把两记者的房子,银行帐号也给保全了。

这事很邪门。不去说两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也不去说该报道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单就从诉讼的法律关系和程序来看,富士康“好象”有这个权利去做,深圳法院也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一篇新闻报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报道的写作者和刊发的媒体是要负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富士康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有损该公司名誉的话,它确实是可以把《第一财经日报》和相关记者告上法庭的。吊诡的是,富士康公司并没有象以往我们所接触的案例那样,只把报社列为报告,或者,把报社当作第一报告,记者作为第二被告,而是极其罕见地只是把记者告上了法庭。(通常的思维是,既然是为了钱,那就应该找报社,报社有钱,也跑不掉。)

有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记者的行为只是某种职务行为,不该让其个人承担责任。这仅仅是学理上的一种解释,而且,此种“职务行为”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不能做为对富士康的抗辩理由,而只能用于记者“事后”对报社追索自己损失的理由。

即使在国外,譬如美国,在此种情况下,记者也是有可能被当作被告告上法庭的。因为对于原告(被侵权人)来说,他是很难知道,写文章的人,究竟是报社的人,还是一般的写作者。而且,从权利对等原则来说,无论是记者,还是其他作者,既然享有著作权,那么就应该承担该文章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真正吓人的地方是诉讼标的太高了,3000万,还只是一个名誉案子。我相信,富士康也一定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为什么是3000万的解释和依据。如果这个案子不是3000万,而是3万,3千,我想是不至于会如此轰动,更不会让很多记者朋友们觉得,“这是中国记者的生存保卫战”。

法律,终究讲的是普遍的道理。一个法律事件的发生,如果让大家都觉得震惊了,都觉得这事情太离谱了,那么,很简单,要么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要么是有人在瞎搞。

那么,这个案子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我觉得应该是在3000万的数字背后,隐藏着一个恶意诉讼的动机。即,原告富士康应该知道对于两名中国普通记者来说——而并非《第一财经日报》,他们根本就不可能有3000万的财产来面对这一个诉讼。换句话说,即使记者的报道确实构成了侵权,富士康也是不可能拿到3000万的。这种“不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在常识的背后,富士康存在着明显的“故意的”非难。此种行为不但浪费着我国的司法资源,扰乱着司法的正常秩序,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损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有很多记者就此呼吁,赶快抓紧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确实该立,而我觉得如何从法律上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约束,也是刻不容缓。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这个案子富士康输了,两记者的所有诉讼费,包括巨大的律师费用都能有富士康公司承担。富士康未必敢开3000万。它现在之所以能这样牛逼哄哄,无非也就是仗老子钱多,不打白不打,输了也没关系,拖也要把你拖死。这就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的心理,俗称“泼皮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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