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写作体会(在一次新闻写作培训班上的讲稿)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6 12:06 浏览 N 次新闻写作体会(上)
在座的各位,有一部分我熟悉,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我不认识。为了让大家对我有个初步了解,我想用我2005年《承德日报》创建60周年时的一篇征文做一下自我介绍,这篇征文发表在2005年8月5日的《承德日报》第2版上,题目是《承德日报,让我不断进步》。下面是征文的全文内容,我给大家念一下:
学生时代,作文一直是我的强项。记得还是在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我写的作文就曾被初中语文老师拿去给学生当过范文。上初中后,我的语文老师是《承德群众报》的通讯员,这让我崇拜的不得了,梦想着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一名通讯员。从那时起,我就开始尝试着给《承德群众报》投稿,1985年9月我到承德财校上学后,仍锲而不舍地给《承德群众报》投稿,在校两年间,终于有3篇“火柴盒”见报,这让我欣喜不已。记得那篇首次见报的不足百字的“火柴盒”,曾激动得我翻来覆去地看了不知多少遍,那张稿费金额仅为1元钱的稿费通知单也好长时间没舍得去支取。
就是凭着这3篇“火柴盒”,1987年7月从承德财校工商行政管理班毕业时,在同时毕业的本县其他几位同学都被分配到工商所的情况下,我“有幸”被安排在兴隆县工商局办公室做文秘工作。自此,向《承德群众报》投稿便成了我的主要工作之一。随着见报稿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我从认真揣摩每篇见报稿件与原稿的区别中,见识和学习了编辑老师们的“功力”,也使自己的写稿水平不断提高,我的见报稿件也逐渐由“火柴盒”向“豆腐块”乃至更大篇幅发展,并于1989年先后在《承德群众报》发表了两个“头版头条”,一篇是7月15日的《兴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度》,另一篇是9月26日的《兴隆县工商局廉政建设实行“三三制”》。两个“头版头条”让我“名声大振”,也让我的单位“出尽风头”——兴隆县工商局抓廉政建设的做法引起了当时的地区工商局和省工商局的关注,在当年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交流会上,兴隆县工商局介绍了经验。这是兴隆县工商局首次在全省会议上“露脸”,领导对我自然赞赏有加。《承德日报》使我逐渐得到了领导的赏识和同志们的认可。
《承德日报》的精心栽培,不断增强着我的写作信心,也使我逐步具备了向大报投稿的实力。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上不时有稿见报的基础上,2001年我又“敲响”了《法制日报》的“大门”。那年我针对兴隆县工商局在查处电信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遭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碰撞”问题,写下了《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一文,投给了《法制日报》,《法制日报》于当年6月6日发表,并就此事件在全国展开了长达半年的专题讨论,随后《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也先后对事件进行了报道。2003年1月2日,我被调到市工商局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这使我有了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2003年10月22日我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再次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2004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工商垂直管理下 复议管辖难题待解》为题,用整版的篇幅对此文引发的争论进行了追踪报道,使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引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关注。2003年、2004年我连续被省工商局评为全省工商系统新闻宣传先进工作者。
回顾18年来的工作历程,是《承德日报》帮我一步步走向成功。值此《承德日报》60周岁之际,我要真诚地道一声:谢谢您,《承德日报》!(梁仕成)
通过以上的自我介绍,我们就算是熟悉了。
新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说法,是指所有新闻文体,包括消息、通讯、特写等;狭义的说法,是仅指消息这种文体。在各种新闻文体中,消息是主体,尽管通讯和特写等文体的篇幅一般都要比消息大得多,但归根到底它们都是消息的延伸和补充,是为消息服务的。说消息是新闻的主体,理由和根据有三:第一,从登上报纸的先后次序看,凡在发生重大的新闻事件时,首先见报的是消息,它最迅速地把最新、最重要的信息告诉读者,然后随之而来的是通讯、特写等其他新闻文体;第二,从报纸版面头条地位的比例看,每天报纸新闻版的头条,十有八九是消息而不是通讯、特写等其他新闻文体;第三,从见报的绝对篇数和总字数看,情况更是如此,消息的篇数和字数,比通讯和特写等新闻文体相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
多年来,我写新闻所涉及的文体基本上都是消息,特别是在《承德日报》上发表的稿件几乎全是消息。所以,今天我与大家交流的新闻写作体会,也可以说主要就是消息写作体会。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
一、 要提高上稿率,必须在制作标题和导语上狠下功夫
标题,大家都知道,就是新闻的题目,它被称为“报纸的眼睛”。导语是新闻的开头,即新闻的第一自然段,它要求把新闻中最新鲜、最重要、最吸引人的事实揭示出来,让人“一睹为快”、“先睹为快”。
通过刚才的自我介绍,大家已经知道,我写新闻稿应该说起步还是比较早的。但说实话,真正认识到标题和导语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几年。以前写的标题可以说都相当幼稚,基本上都是信息式标题,就是一行式标题,尽管在1989年的时候在《承德群众报》上也上过两个头版头条,但见报时的标题都是经过编辑精心修改过的。给我印象最深的是1989年7月15日的那篇,我投稿时的标题就一行,《兴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度》,但见报后的标题成了三行——《谁不坚持原则就给谁亮相——兴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度——群众赞成地说:这一招实在高!》我看到这个标题后,也感觉到眼前一亮,但当时只是很佩服编辑的功力,没意识到自己应该在标题上多下功夫。虽然受此影响此后我也偶尔地制作出过几个还算不错的标题,但却始终觉得标题好赖无所谓,当然自己能够做好更好,即便自己做不好,只要新闻素材好,编辑想用,他自然就会去把标题制作好。所以很多年我一直没有把标题太当回事。
确切地说,是在2000年5月参加《中国工商报》通讯员培训班时,我才真正认识到了标题和导语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培训班有一个内容,参观编辑部并与编辑交流。当我们到专题部主任刘忠学的办公桌前与其进行交流时,刘忠学指着办公桌上的一个文件筐和地上的一个废纸篓说:“我每天都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很多稿件,不可能每篇都认真看完,打开稿件后我先看标题和导语,看着有点意思的,我把它放在办公桌上的文件筐中,以备采用;看到标题和导语没有一点新意和吸引力的,我就直接把它扔到地上的废纸篓里了。”他说:“放在文件筐里的不一定全部能发表,还得经过精挑细选;但扔到废纸篓里的当天就被当作垃圾收拾走了,肯定就没有任何发表的机会了。”这对我触动很大:原来标题和导语这么重要啊!费劲扒拉地写出来的稿件,很可能因为没有一个好的标题和导语,最终落得个编辑连看都不看一眼的结果。这也太冤了!打那以后,我开始在标题和导语上下功夫。事实证明,成效十分明显。参加培训班以前,我仅在《中国工商报》发表过2篇小短讯:一是1998年11月5日第2版的《兴隆铲除制假“八品香”瓜子等黑窝》;二是1999年12月2日第2版的《兴隆查获一起违法经营光盘案件》。但培训班结束后,在2000年剩下的半年时间里,我就在《中国工商报》发表稿件14篇,向《承德日报》的投稿几乎达到了百发百中。为了让大家认识到标题和导语的重要性,下面我举几个例子:
例1、 2000年,兴隆县城6家服装干洗店联合限定经营价格被兴隆县工商局查处,如果在以前,我投稿的时候,标题十有八九会简单地写成《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联合限价案件》,但我认识到标题的重要性后,没有这样简单地处理,而是制作出了这样一个标题:《价格涨落市场定 联合限价法不容——兴隆查处联合限价》,标题出来后,自我感觉很满意,稿件投出后,果然很快在多家报纸发表——《河北经济日报》20006月20日、《北方消费报》2000年6月26日、《河北工商报》2000年6月28日、《中国工商报》2000年8月1日、《承德日报》11月1日。
例2、 2000年兴隆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出具虚假证明为大杖子村村民薛某办理国有企业营业执照,我把标题制作为《本是个体经营愣充国有企业——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假国有”案件》,在以下媒体发表——《河北经济日报》2000年7月19日、《承德晚报》2000年7月21日、《中国工商报》2000年8月22日、《河北工商报》2000年9月2日、《承德日报》2000年11月8日。
例3、 2001年兴隆县工商局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标题是这样的:《“首问到你”生责任 “管不到位”要追究——兴隆对群众禁说“不”》;导语是这样写的:“不管是不是自己或本部门的职责,只要来办事的人先问到了你,你就得负责帮他把这事‘管到位’,否则就要追究你的责任。这就是河北兴隆县工商局目前正在全系统大力推行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的‘首问责任制’。” 在2001年10月1日《中国工商报》发表。
例4、 兴隆县工商局推行工作日志制度的标题是这样的:《过去喝茶聊天如今主动做事——兴隆工商局推行工作日志制度懒人勤快了》;导语是这样写的:“在兴隆县工商局,如今的干部即使是没有领导去督促,也没有再敢混天度日的了。因为,如果一天下来,你真的只是坐在办公室里喝喝水、聊聊天,而确实没做什么实际工作的话,那么,下班前当你翻开工作日志准备记下自己一天的工作情况的时候,你就会为‘往上写点什么’而发愁。该局在全系统推行的工作日志制度达到了‘让干部主动找事干’的预期效果。”在2001年6月7日《中国工商报》和9月19日《承德日报》发表。
例5、 2004年市工商局推行初犯不罚制度的标题:《罚款不是目的知错改了就行——市工商局推行十项违法初犯不罚制度》;导语:“人们都希望法律和规则被执行。在有些领域该罚的就得罚,否则,不足以形成约束力;但在某些领域,‘不罚’的力量或许会更大。市工商局今年推行的十项违法初犯不罚制度,就体现出了执法中的浓浓人情味。”在《承德晚报》2004年7月3日、《承德日报》7月4日发表。
例6、2004年市工商局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标题:《“六查六看”防伪劣 “五道堤坝”强监管——市工商局打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战役》。在2004年7月16日《承德日报》发表。
例7、2006年隆化县局闫振海提供了一篇处罚为传销提供场所的信息,我把他写成了一篇新闻稿。标题:《贪图蝇头小利领来大额罚单——隆化重罚为传销提供场所者》;导语:“只为得到300元和1500元的房屋租金,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的刘某和赵某就置法律于不顾,分别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使用。近日,二人双双收到了工商部门5万元的罚单。”在2006年9月27日《中国工商报》发表。
这几年,我对标题和导语在新闻中的重要性有了切身体会。标题一定要努力做到具体形象,新鲜活泼,生动引人,通俗易懂,而且琅琅上口,使读者一看一读之后,即能对它产生感情,对阅读新闻产生兴趣。同样,导语行文也要力求简洁、生动,具体形象,富有魅力,让人“睹”得方便,接受得快。就是说,要让读者一接触这个开头,就被吸引住,在尽速地了解新闻的主要信息后,立即想深入了解新闻的全部内容。标题和导语符合了这些要求,就不愁编辑不用。
二、 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新闻
从五个方面讲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从行政执法遇到的疑难问题中发现和挖掘新闻。我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1、2001年,兴隆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经查阅《电信条例》才知道,工商机关已经无权查处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事情到此似乎该结束了,案子都查不下去了,还谈什么新闻啊。但我恰恰从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新闻点,写出了一篇在全国引发讨论的重大新闻。标题:《电信自家事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导语:“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月反垄断风暴’的发起,近期不断从新闻媒体上获悉京沪闽滇等地工商部门纷纷高举反垄断利剑,全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活动,且其中都把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电信行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殊不知,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将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统统划归电信主管部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无权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查处。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工商局今年在查处电信垄断行为时就遭遇了这种尴尬。”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我写到:“在反垄断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居然出现了这种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这是严重违背民心民意的。有关人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应尽快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信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的权力,要想恢复这一权力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把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规’四字去掉,即把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是由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在《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中加上‘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内容。倘不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就只能拔剑四顾心茫然了。”这篇文章在《法制日报》2001年6月6日发表。《人民邮电》报6月15日发表江苏省徐州市电信分公司贾广兵《并非电信自家事皆因执法有分工——与梁先生商榷<电信自家事工商管不着>一文》,反驳我的观点,并质问我“何必‘拔剑四顾心茫然’呢”;6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法制日报》发表《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权不宜肢解》一文,支持我的观点。一场全国性的争论就此展开。6月27日、7月4日《法制日报》以《“近亲”监管带出“垄断”话题——<电信自家事工商管不着>一文引发的讨论之一、之二》的形式集中刊发了全国各地的讨论稿件,9月26日、10月10日又先后两次刊发。《法制日报》组织的大讨论引发其他媒体关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先后参与报道,2002年3月28日《河北日报》又以《一篇文章引发一场讨论——兴隆提问“近亲”监管》为题,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令人欣喜的是,2008年4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公平交易执法网上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终于高兴地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将第三条第二款原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广大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当然包括我)多年来的愿望有望得以实现。愿修订稿顺利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早日颁布实施!
例2、2003年,兴隆县政府受理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兴隆县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兴隆县工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针对此事件,我写了《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寄给了《法制日报》,并附信一封,期盼《法制日报》请专家或权威部门作出解答,《法制日报》十分重视,于2003年10月22日发表了这篇文章,并同时发表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的专家点评文章《行政复议管辖的制度基础——行政隶属管辖》,支持我的观点。这篇文章的发表,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引起了各省法制办的强烈反应,2004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工商垂直管理下复议管辖难题待解》为题,用整版的篇幅对《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引发的争论做了追踪报道,刊登了各省级政府法制办与杨小军教授我们俩的观点交锋情况;3月24日,《法制日报》又发表记者文章《“复议管辖之争”非解决不可了》,呼吁国家尽快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复议管辖权问题出台权威解释。此后我一直没有中断对此事件的关注。2005年10月12日我又在《法制日报》发表了《“复议管辖之争”承德再起波澜——承德市工商局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立法解释》一文,2005年12月22日我又在《法制日报》“我说立法”栏目发表了《省以下垂直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权应进一步明确》一文,2006年9月18日,我又与《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合写了《行政复议管辖之争困扰工商执法——从河北江苏几起行政复议案件看明确工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必要性》一文在《中国工商报》内参上发表。尽管我不遗余力地抗争,但在全国各级法制办的强大力量面前,还是显得身单力薄,国务院法制办还是在我的抗争声中,下发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讨论稿,明确地方政府法制办有权受理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我心有不甘,决心继续抗争,2007年5月8日直接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信的题目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莫带病出台——致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的一封信。在信的开头我写到:“尊敬的曹主任:近期从媒体上多次看到您关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讲话和观点,深受启发并深感振奋。同时我也在认真地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务院法制办能否从自身做起,在避免法规带“病”出台方面作个表率呢?“信中我从两个方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一、从语言文字常识理解,“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垂直管理”的一种形式;二、从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定位看,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管理的工作部门。”在信的最后我写到: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排除地方干扰,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权威。试想,如果市、县政府仍有权管辖这些机关的复议案件(即仍有权撤销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这和这些部门没有实行垂直管理前还有什么区别?党中央、国务院想靠垂直管理来有效排除地方干扰的初衷还从何谈起?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了把省以下垂直机关的复议管辖权争到手,居然不顾及基本的文字常识,不顾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中的“等”字上强词夺理,愣说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说的垂直管理机关。更为可悲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者竟然体现出了“大无畏”的“护犊子”精神,置权威机关和专家学者的观点于不顾,置媒体的声音于不顾,置自身的形象于不顾,充分满足了“部下们”的无理要求。这不能不发人深思!如果说,由其他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若是部门倾向太明显,我们还能企望国务院法制办把关纠偏的话,那么由国务院法制办亲自起草的为政府法制办系统“争权”的行政法规,我们又该企望由谁去把关纠偏呢?企望日理万机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们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去分析、判断这部法规有无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之处吗?——这种可能性肯定是微乎其微的。
诚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后,对其中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部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可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与其“亡羊补牢”,哪如“防患于未然”,别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带“病”出台呢?
如果您的关注仍然不起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照样带“病”出台的话,那么届时我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这封信确实引起了曹康泰主任的重视,亲自给承德市政府法制办打电话,委托他们与我进行沟通,市政府法制版又委托吕局长与我沟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99号令还是公布实施了这部带病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条例公布当天,我就奋笔写下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意义消失殆尽——质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一文,被省局《优秀论文暨调研成果选编》采用,并被评为“卓达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
从上大家可以看到,对一个事件的关注,能够写出多少篇稿件。也许大家会说,你举的这两个例子都是大事,我们很多人一是轻易碰不着这样的题目,二是有时对法律法规研究的不透,所以要求大家都写出这样的稿子不太现实。我也承认这个说法。但其实从日常的一些小事中,我们同样能写出好新闻。下面,我就说说这方面的体会。
(二)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和挖掘新闻。现在,每个县区工商系统差不多每年都得查办几百起案子,这些处罚决定书是很重要的新闻来源。有关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很容易被媒体采用,这一点我就不再多说。但大案要案毕竟是少数,我重点说说如何把那些看似不大的案子,写出新闻来。其诀窍就是要选好写作角度。举例说明:
例1、2000年,兴隆县兴隆镇居民周某,自筹资金154万元,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一处商品楼对外出售,被工商局处罚款5000元。就房地产案件来说,这个案子不算大,情节也算不上严重,但这个案子有个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商品楼是建在“自家土地上”,这就找到了一个好的新闻角度。我的标题是这样写的:《自家地上建楼卖也得守规矩——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违法经营房地产案件》;导语:“本以为‘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栋商品楼出售,没有必要到工商部门办什么手续’的周某,近日收到了兴隆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送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稿在2000年12月9日《河北工商报》、2001年2月7日《承德日报》上发表。
例2、2000年,兴隆县从事果品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兰某在山楂汉堡外包装上印制伪造的厂名和“中国制造”字样,被兴隆县工商局没收销货款6000元,另处罚款1000元。应该说,这个案子也不大,但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当事人拉大旗做虎皮,虚张声势。于是我这样制作了标题和导语。标题:“伪造企业名称乱用中国制造——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制售冒牌商品案”;导语:“兴隆县从事果品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兰某,在自己产品的包装箱袋上印上伪造的假厂名和‘中国制造’字样,本想以此壮壮门面,扩大产品销路,没想到却受到了工商部门的严厉处罚。” 此稿在2000年10月11日《河北经济日报》、10月24日《中国工商报》、10月25日《承德日报》上发表。
上面举的两个案子,就都不算什么大案子,但因为角度抓得好,所以仍然能够写出好的新闻。
(三)从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也举两个例子:
例1、1999年,兴隆县工商局在接连收到数封一自称“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的“售后服务函”后,向该处订购了专用保险箱一套(内含28种常用易损件)。兴隆县工商局收到保险箱后,发现包裹寄件人地址栏写的虽是“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邮政编码写的也是上海的邮政编码200680,但邮戳上显示的寄件地邮政编码却是我省清河县的邮政编码054800。兴隆县工商局对货物产生怀疑,向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传真查询。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复函称,该公司从未派人或用信函向兴隆县工商局推销配件,更未设立“保养箱服务处”等类似机构,这纯系违法分子冒用伪造证件、公章及发票等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高价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以牟取暴利。复函还介绍说,清河县及相关地区不少人一直在进行上述违法活动,被假冒的企业包括上海大众在内的全国近20家主要汽车制造厂家,已有成千上万的人上当受骗。兴隆县工商局据此拒付货款4847.8元,并向“服务处”发函说明了拒付理由。按说像这类事情,现在比较普遍,我们又没有上当,这件事也就可以这样过去了。但我从中发现了一个新闻点,那就是:工商局是打假的,居然向工商局卖假货,可见售假者胆大包天,我觉得应该提醒广大桑塔纳轿车用户注意。于是我马上写了一篇稿件,标题是:《不法分子好大胆假货卖到工商局》;导语:“兴隆县工商局提醒广大桑塔纳轿车用户注意:清河县及周边地区假冒上海大众名称推销假冒伪劣轿车配件活动猖獗,违法活动遍及全国,请切勿上当受骗。”此稿很快在1999年9月21日《河北经济日报》发表。但事情还没有结束,在工商局已经拒付货款,《河北经济日报》已经发表了文章之后,那家所谓的“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仍然接连不断地向兴隆县工商局发来信件,继续推销这套产品。我一看,又有稿子可写了,于是我又写下了一篇,标题仍然是《不法分子好大胆假货卖到工商局》;导语做了改动,是这样写的:“尽管当今社会制假售假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但如果你听说有不法分子竟然向工商局卖起了假货,你还是肯定会大吃一惊的;如果你再听说这些不法分子在制假售假违法活动被工商局戳穿后居然无动于衷,且仍‘不厌其烦’地继续向这家工商局接连发函推销同样的假货,那你就该为这些不法分子的胆大包天而感到不可思议了。然而这令人匪夷所思的事还真让兴隆县工商局遇上了。”《中国消费者报》2000年8月12日、《承德日报》9月8日发表。
例2、2002年临近春节的时候,市局统一给各县区局下发了两本廉政方面的书,我觉得有新闻可写,于是写了一篇稿件。标题:《兴隆县工商局给干部送廉政“年礼”》;导语: “元旦刚过,春节将至,在这年味渐浓之际,兴隆县工商局不是忙于给干部职工发钱发物,而是向全系统各科、室、队、所及广大干部职工送上了一份特殊的礼物———由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编印的《反腐倡廉预防为本》一书和省工商局编印的《党风廉政法规资料选编》”。这篇全文不足300字的新闻稿很快在《承德日报》(2002年1月22日)、《中国工商报》(1月29日)上发表、2月4日新华社发了通稿。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都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的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很容易被忽略,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培养新闻敏感性,从日常的点点滴滴中发现有价值的新闻。
(四)从各类汇报总结材料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以市局2006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局吕东明局长在2007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例:
例1、从市局2006年工作总结中我共摘选出6篇稿件,都已在《承德日报》上发表,分别是:2007年1月17日第2版头条《为农产品牵线找婆家——市工商局“经纪活农”工程成果丰硕》;1月24日第2版头条《给农民戴上护身符——市工商局大力实施“维权保农”工程》;1月28日第2版《让农产品成为香饽饽——市工商局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2月5日头版《实施政策扶农工程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市工商局为农民铺筑生意路》;3月12日头版《整治出重拳红盾显神威——市工商局去年查案2万余件,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3月12日第3版《“12315”成为消费者保护神》。
例2、 从2007年1月30日吕东明局长的工作报告中写出3篇稿件,也都已在《承德日报》发表,分别是:2月14日第2版《发挥职能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市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3月11日头版《紧扣百姓生活体现以人为本——市工商局确定2007年市场整顿重点》;3月12日第2版头条《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第一要务——市工商局制定措施力促经济发展》。
每个县区局年底都要写总结,每个股室队所也都要写总结,包括平时也不少写各方面的汇报材料,大家千万要注意从中发现新闻素材,不要浪费了这些宝贵的资源。
(五)从局内文件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举例:
例1、2008年11月17日,市局下发《关于印发<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我根据这一文件内容,写了一篇新闻,省局新闻网11月20日、中国工商报11月22日、承德日报2009年1月8日发表。全文如下:
谁破坏发展环境就处理谁
承德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
破坏发展环境,就要受到责任追究。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11月19日正式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如有影响发展环境行为,将依照此《办法》追究行政责任。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将受到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共有15种,包括:不落实市局优化发展环境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国家、省、市市场准入、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不落实各项服务制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在承诺的时限内未办完行政许可事项,引起群众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失职渎职的;市场监管失职渎职,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违规办案、办人情案,因违规办案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强制集资、捐款、考察的;不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公开不公开,无理拒绝群众依申请公开的;对上级或本级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工作作风粗暴、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以及违反“禁令”等不良行为的;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处理不及时,引起越级上访或媒体报道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严重影响工作的;工作期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看影视节目,脱岗、办私事影响正常工作的;违反值班制度,影响工作或被上级通报的;其他违反纪律行为,被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办法》还规定,对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例2、2008年11月17日,与上一篇文件同日,市局还下发了《关于在企业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我根据这一文件内容,又写了一篇新闻,<承德日报>2009年1月19日发表.全文如下:
架设起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连心桥”
承德市工商局建立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
随着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的出现,今后承德市企业与监管单位工商局之间的沟通渠道将更加便捷。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指导,加强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为企业搞好有效服务,扩大工商行政指导覆盖面,承德市工商局日前决定,在全市企业中全面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
根据该制度,全市每家企业至少确定一名熟悉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负责对外联系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工商机关确定一名干部作为企业的工商联系人。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向工商部门反映企业需求,接受工商行政指导,协助工商部门调查,向企业领导层反映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工商机关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及需求,单独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传达工商机关对企业有关规范经营的要求或决定。
该局决定今年年底前首先在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中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明年年底前在全市所有企业中都建立起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对新开办的企业,在设立登记过程中确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
新闻写作体会(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ca21d0100d4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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