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印刷出版 > 报纸 > 黄某诉常德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黄某诉常德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7 08:32   浏览 N 次  

黄某诉常德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照片是否伤害了原告的名誉;学校是否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学校应当如何处理除教育之外与学生的关系

案情介绍

常德三中自1992年起开办特殊教育班,招生对象是城区小学毕业生中的弱智、听力存在障碍的学生和少部分没有达到初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黄某因在1993年小学考试中总分未达到初中录取分数线而进入三中特教班学习。

1995年5月22日,常德日报社应市三中的邀请,采访市直中学、厂矿子弟学校养成教育现场会。在采访中,双方议定在《常德日报》上以摄影报道的形式报道三中特教老师的奉献精神。1995年5月30日,常德日报社在《常德日报》第一版以摄影报道的形式,对三中特教班作了报道。所拍摄图片的内容是一名教师在课堂上辅导一名学生学习功课的特写镜头,该名学生即原告黄某。图片面部特征清晰,并附有文字。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5月30日,常德日报社在第一版以摄影报道的形式介绍三中特教班教师辅导学生的情况,并以极为清晰的图片附之开旁,还注明:‘特教班属弱智、听力低下、语言能力差的学生。“该图片中原告在教师辅导下看书的情景十分清晰。原告的监护人看到这份报纸,几乎晕厥。原告仅仅是学习基础较差而已,根本不属于弱智、听力低下、语言能力差的范畴。当天报纸与读者见面之后,许多亲属和朋友前来打听,有的人还讥笑原告是“白痴”。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完全构成了侵害名誉权。

被告常德日报社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三中教学上一直不十分理想,这引起了领导和各界的关注,学校采取了许多措施,教学出现转机。在此情况下,我社应邀去三中采访,在采访中发现三中的教师默默担负起了群特殊学生的教学任务,就由摄影记者摄下了这幅照片,并且配了一段文字。我们认为三中确有特教班,黄某是特教班的学生,照片是在特教班拍摄的,黄某的成绩很差,因此我们的报道是真实的。我们并没有界定特教班的范围,报道中也没有出现特教班的学生属于弱智、听力低下、语言能力差的学生的说法,因此我社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常德三中认为,我们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黄某是学习成绩很差的学生,在特教班学习成绩最末名。我们成立特教班乃是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城区一些确在智力、听力、语言等方面能力差,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予以特殊教育。至于黄某是不是属于弱智,必须以科学仪器来测定。我们从没有认定黄某“弱智、听力低下、语言能力差”,因此我们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摄影报道侮辱了黄某的人格。报纸发行后,给黄某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致使黄某遭到他人讥笑、歧视。这幅摄影报道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常德日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三中既未参与照片的拍摄又未参与文字的写作,仅按常德日报社记者要求向其介绍了特教班的特点,三中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要求认定三中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某要求认定三中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常德日报社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应当在《常德日报》第一版用12.5厘米X9.5厘米的版面为黄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对黄某赔礼道歉。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