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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第三人侵权、人身意外保险”百万赔偿综合案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7 11:06   浏览 N 次  
原文地址:“工伤、第三人侵权、人身意外保险”百万赔偿综合案作者:贺麦清律师

[案情概况]顺德某单位未为司机郭某参加社会保险,但投保了10万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4年6月郭某驾驶报废车往广州提货途中被第三人肇交通事故致死。经广东省劳动厅行政复议,禅城法院、佛山中院行政诉讼终审认定为工伤。

2004年8月,郭某亲属诉请第三人侵权赔偿,经黄埔法院、广州中院裁决肇事者赔偿33.3万元。2004年10月,郭某亲属诉请工伤赔偿,经顺德区劳动争议委员会、顺德法院、佛山中院裁决单位赔偿51.5万元。2006年1月,郭某亲属诉请保险赔偿,经顺德法院、佛山中院裁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但投保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员工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第三人侵权和人身意外保险三重赔偿?

[法院判决]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佛山中院“2006全国十大优秀法官”黄学军终审裁决认为:

首先,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而第三人侵权赔偿则是民事赔偿,两者分属于“公法”和“私法”领域,其性质不同,不可替代;

其次,第三人侵权行为并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排除于导致工伤的原因范围之外,法律上亦未限制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再者,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法定义务,而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两者均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故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认为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情形,受害人得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据以抗辩所援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具体涵义包括: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得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由此可见,该条款所规范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而非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情形下受害人的请求权作出规制。

另外,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前者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而后者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二者是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这与民法上对同一问题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规定请求救济权只能选择其一完全不同,故本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贺律师点评]

一、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前述判决已经充分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最高院负责人曹建民在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中明确答道“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员工双方的法定义务,否则可能承担高额的工伤赔偿责任,并可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各种风险详见贺律师编著的《<劳动合同法>热点36问》“问答3”)

二、关于人身意外保险,单位为郭某投保的不是财产责任保险(例如雇主责任险),保险受益人法定,郭某亲属可以同时获得工伤、第三人侵权和人身意外保险金三份赔偿。

本案例曾登载于2007年7月12日《珠江商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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