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房产税改革应该重在“立新”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8 20:16 浏览 N 次房产税改革应该重在“立新”
黄栀梓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仍未现形。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税收?“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当地方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在房产税改革上,目前地方政府的思路是“修旧”,而中央部委则致力于“立新”( 1月4日《重庆晚报》)。
房产税改革之所以被“炒热”,最初是由于有专家称其是悬在高房价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人们寄希望于这一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开征,能增加投机投资性购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有效遏制囤房、炒房行为,增加房产市场的有效供给,缓解房市供求矛盾,最终使房价回归合理的价位运行。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房价毕竟是由土地、供求关系、建材价格、拆迁成本、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而形成的,它与税收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联性,房产税并不能承担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任,因而降低房价并非是房产税“一征就灵”的。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的主要功能,房产税当然也不例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房产税改革如果只是对原有的房产税法规进行修改,取消原来的免税政策,将其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样当然既简便省事,而且又会使在房地产领域里征收的其他税费不减少的情况下,增加扩征房产税的一大笔收入。这显然是地方政府乐意去做的事情,也许正是其力推房产税扩征的真正“动力”所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急于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动机是更看重其组织收入的功能,但这会不会因纳税成本的增加而进一步推高本来就居高难下的房价呢?
中央部委在房产税改革上的“立新”思路,即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还有财税专家建议,对居民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必须同时降低政府对土地出让的依赖,并大幅清理各项收费,降低交易环节税收比重,这显然是有制于地方政府的前述利益冲动的。这样的房产税改革思路才是更有利于税负在总体上平衡的,它将房产税改革置于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中通盘考虑,既不会在总体上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又能够降低购买自住房屋者的负担,增加投机投资性购房者的负担。
既然房产税改革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存在不确定性,而地方政府“增收性”的房产税改革取向又不利于税负的总体平衡,也不能为购买自住房者减负,那么中央部委“立新”的房产税改革思路,即使会使相关法规出台慢一些,但却是更值得公众期待的。鉴于现在已购的房屋在旧的税制下房主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多种税费,实施房产税改革后再增缴新的房产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而在房产税“立新”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建立一种对税改前后的购房者区别对待的“双轨制”呢?即对税改之前购买的住房不再增加新税种,对税改之后新上市的住房在整合各种税费后再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中国商报》时评版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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