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杂志痛斥方舟子剽窃狡辩: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9 12:32 浏览 N 次
科普杂志痛斥方舟子剽窃狡辩: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
直言了,2011-02-03 06:12PM |原创 2011-02-04 22:50:40]。
http://www.2250s.com/v1/read.php?2,4466,4466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61222360_d.html 。
《本文同时发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新华每日电讯和相关主管部门)。
方舟子的超级剽窃恶行被披露后,他无法抵赖,就给他自己戴个“科普作家”的帽子、发文说科普写作不是论文写作,因而科普文章就不必说明使用别人作品的来源和不必经过授权,即方舟子通过中青报等媒体多次做所谓的“科普剽窃不是剽窃”的谎言狡辩,还用他的谎言狡辩说美国如何如何和国内不懂版权。就方某说法,我请教了针对不同读者群的美国科普杂志,这里与各位分享。
第一类,刊物《科普》(Popular Science)和《科学美国人》(Scientific American)。这两个刊物是针对所有读者民众(不分专业或专业水平)或说是典型的科普刊物读物。他们的编辑部门回答很利落干脆:版权法只有一个;给我们发稿,作者必须遵循版权法而不得以任何形式给我们发送剽窃等侵权内容。
就详情,该《科普》编辑部门建议本人访问他们的举报剽窃的责权说明的网页,如下: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Notification,
连接:http://www.popsci.com/abuse。
该《科学美国人》编辑部门建议本人阅读他们的法律责权申明,且强调说明,他们的刊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作者的作品是原创而不是大量引用借用别人的作品(当然,不管作品是什么形式,未经授权使用别人作品则是绝对不接受的),如下:
Terms of Use,连接:http://www.scientificamerican.com/page.cfm?section=termsofuse 。
第二类,是有特定读者群的即对专业有所要求的《美国电机电气工程师学会》(IEEE)的出版物。该机构律师部门的答复很简明:不管什么形式的文章,给我们投稿或使用我们的作品,作者都必须保证自己的作品没有任何剽窃内容。他们建议本人认真阅读他们的关于剽窃行为及其处理政策的解释说明,如下:
A Plagiarism FAQ,
连接:http://www.ieee.org/publications_standards/publications/rights/plagiarism_FAQ.html
阅读后,我注意到,该学会不但对剽窃行为有明确的术语定义,且对剽窃行为程度还有量化尺度:
What are the levels of misconduct described in the Guidelines?
- Level One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a full paper, or the verbatim copying of a major portion (> 50%), or verbatim copying within more than one paper by the same author(s).
- Level Two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large portion (between 20 and 50%) or verbatim copying within more than one paper by the same author(s).
- Level Three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individual elements (Paragraph(s), Sentence(s), Illustration(s), etc.) resulting in a significant portion (up to 20%) within a paper.
- Level Four pertains to uncredited improper paraphrasing of pages or paragraphs.
- Level Five pertains to the 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a major portion of a paper without clear delineation (e.g., quotes or indents).
本人理解,五个剽窃程度中,第一水平是最严重。对比看,已被权利人确证没授权的方舟子的《大象》一书的剽窃行为属于第一水平,即最严重的剽窃行为。
不管是典型科普还是行业专业的美国刊物,都明确表示拒绝任何形式的剽窃行为,不管作者稿件是论文还是所谓“科普”、或是新闻评论之类。当然,美国科普和行业刊物的责权解释文字证明了方舟子的所谓“科普可以剽窃”的狡辩是多么厚颜无耻的撒谎行为和造假行为。
可是,就是那个有严重的剽窃行为和厚颜无耻的狡辩的无业人员方舟子,在光明媒体、正义网和中国网等大陆媒体那里获得数个年度奖、甚至还包括全国榜样奖励。嘿嘿,那无异于把一个小偷作为劳模向全国宣传推广、荒唐到家。仅此,各位可以看到中国大陆一些媒体的公权私用和腐败昏庸已经发展到了多么严重的失控程度。为啥如此荒唐的腐败现象能肆无忌惮和逍遥法外?当然,如此也就不奇怪了:在中国大陆一些媒体那里,靠造谣诽谤和剽窃盗版吃饭的无业人员方舟子能一再得到张扬宣传和招摇过市,而国际学界公认为医学科研作出显著贡献的和正直的知识分子肖传国却因方舟子等伪造案情而被判有罪。
参考阅读:
方舟子的年度获奖书有海量剽窃盗版。
http://www.2250s.com/v1/read.php?2,4101,4101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61088836_d.html 。
方舟子的年度获奖书有海量剽窃盗版。
[直言了] 于2011-01-26 13:40:15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107044010 。
相关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直言了,2011-02-03 06:12PM |原创 2011-02-04 22:50:40]。
http://www.2250s.com/v1/read.php?2,4466,4466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61222360_d.html 。
《本文同时发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新华每日电讯和相关主管部门)。
方舟子的超级剽窃恶行被披露后,他无法抵赖,就给他自己戴个“科普作家”的帽子、发文说科普写作不是论文写作,因而科普文章就不必说明使用别人作品的来源和不必经过授权,即方舟子通过中青报等媒体多次做所谓的“科普剽窃不是剽窃”的谎言狡辩,还用他的谎言狡辩说美国如何如何和国内不懂版权。就方某说法,我请教了针对不同读者群的美国科普杂志,这里与各位分享。
第一类,刊物《科普》(Popular Science)和《科学美国人》(Scientific American)。这两个刊物是针对所有读者民众(不分专业或专业水平)或说是典型的科普刊物读物。他们的编辑部门回答很利落干脆:版权法只有一个;给我们发稿,作者必须遵循版权法而不得以任何形式给我们发送剽窃等侵权内容。
就详情,该《科普》编辑部门建议本人访问他们的举报剽窃的责权说明的网页,如下: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Notification,
连接:http://www.popsci.com/abuse。
该《科学美国人》编辑部门建议本人阅读他们的法律责权申明,且强调说明,他们的刊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作者的作品是原创而不是大量引用借用别人的作品(当然,不管作品是什么形式,未经授权使用别人作品则是绝对不接受的),如下:
Terms of Use,连接:http://www.scientificamerican.com/page.cfm?section=termsofuse 。
第二类,是有特定读者群的即对专业有所要求的《美国电机电气工程师学会》(IEEE)的出版物。该机构律师部门的答复很简明:不管什么形式的文章,给我们投稿或使用我们的作品,作者都必须保证自己的作品没有任何剽窃内容。他们建议本人认真阅读他们的关于剽窃行为及其处理政策的解释说明,如下:
A Plagiarism FAQ,
连接:http://www.ieee.org/publications_standards/publications/rights/plagiarism_FAQ.html
阅读后,我注意到,该学会不但对剽窃行为有明确的术语定义,且对剽窃行为程度还有量化尺度:
What are the levels of misconduct described in the Guidelines?
- Level One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a full paper, or the verbatim copying of a major portion (> 50%), or verbatim copying within more than one paper by the same author(s).
- Level Two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large portion (between 20 and 50%) or verbatim copying within more than one paper by the same author(s).
- Level Three pertains to the un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individual elements (Paragraph(s), Sentence(s), Illustration(s), etc.) resulting in a significant portion (up to 20%) within a paper.
- Level Four pertains to uncredited improper paraphrasing of pages or paragraphs.
- Level Five pertains to the credited verbatim copying of a major portion of a paper without clear delineation (e.g., quotes or indents).
本人理解,五个剽窃程度中,第一水平是最严重。对比看,已被权利人确证没授权的方舟子的《大象》一书的剽窃行为属于第一水平,即最严重的剽窃行为。
不管是典型科普还是行业专业的美国刊物,都明确表示拒绝任何形式的剽窃行为,不管作者稿件是论文还是所谓“科普”、或是新闻评论之类。当然,美国科普和行业刊物的责权解释文字证明了方舟子的所谓“科普可以剽窃”的狡辩是多么厚颜无耻的撒谎行为和造假行为。
可是,就是那个有严重的剽窃行为和厚颜无耻的狡辩的无业人员方舟子,在光明媒体、正义网和中国网等大陆媒体那里获得数个年度奖、甚至还包括全国榜样奖励。嘿嘿,那无异于把一个小偷作为劳模向全国宣传推广、荒唐到家。仅此,各位可以看到中国大陆一些媒体的公权私用和腐败昏庸已经发展到了多么严重的失控程度。为啥如此荒唐的腐败现象能肆无忌惮和逍遥法外?当然,如此也就不奇怪了:在中国大陆一些媒体那里,靠造谣诽谤和剽窃盗版吃饭的无业人员方舟子能一再得到张扬宣传和招摇过市,而国际学界公认为医学科研作出显著贡献的和正直的知识分子肖传国却因方舟子等伪造案情而被判有罪。
参考阅读:
方舟子的年度获奖书有海量剽窃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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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的年度获奖书有海量剽窃盗版。
[直言了] 于2011-01-26 13:40:15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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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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