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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心说话的日子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2 07:56   浏览 N 次  

用良心说话的日子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4771a8e80100k6yl [查看原文]

From:海与天的爱

苦盼的日子终于来临2010年7月6日下午三点贵州省高院指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法驳回该院2009年第1号不确认违法的事实。

各位看友欢迎你的帮助和见证。

当今最可怕的现场直播.

这是发人深思的贵州省"罗甸法院变卖地皮纪事"的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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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执法困局”

——《罗甸法院变卖地皮纪事》追踪报道(有删节)[《罗甸法院变卖地皮纪事》原文]

冯飞

公元2004:本报《纪事》曾被高价收购

2006年5月25、26日,本报记者连续两天在罗甸采访。

法制生活报《纪事》一文,距今已有两年之久,但罗甸县的群众却记忆犹新。记者刚一提起《纪事》话题,龙坪镇一退休干部脱口而出:“大!这事当时的反响特别大。”老人说,“因为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嘛!” 另一位退休干部告诉记者:“五毛钱一份的报纸,那天我一口气买了6份,来串门的亲戚,我一人送了一份学习。”

但是,记者在被报道的主角之一宋光志处了解到,《纪事》一文的遭遇却颇值得玩味,县里一报摊所卖的本报报纸本来有500多份,刚卖出100多份时,两个干部模样的人对摊主说,剩下的报纸他们全部要。摊主觉得诧异,问对方买那么多报纸做什么,对方避而不谈。摊主故意说:“既然你们不肯讲,那我的价格就要翻倍。”那料对方十分干脆:“可以!”就这样400余份报纸被收购一空。

舆论监督:县法院提出质疑

2006年5月26日上午,记者前往罗甸县人民法院采访,因事先没有预约,结果一个领导也没见着。在该院办公室,一位女同志正在忙碌。她告诉记者:“院长、副院长都开会了。”记者问她是否听说过贵院超标变卖“福利公司”地皮一事?这位女同志笑道:“这事全院上下都清楚。之所以留下一些麻烦,主要是我们在程序上没有完善,被当事人钻了空子。”

2004年6月11日罗甸人大一次常委会议上,罗甸法院负责人以《关于强制执行罗甸县福利开发公司利甲席饮料厂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报告》为题,就法制生活报《纪事》一文涉及的问题,向会议作专题报告。

该报告共分三个部分6000余字。报告中多处使用了“误导”这个词,用以驳斥法制生活报《纪事》一文。同时,以将近1/2的篇幅,声色俱厉地指责采写《纪事》的记者“通过公开报道,让社会指责罗甸法院执法不公。”“如此护法,我们感叹!”

最后,该报告得出一个结论:法院变卖“福利公司”的土地“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

人大执法监督:认定法院理亏

从法院变卖土地后,宋光志连续无数次向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州里、省里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宋光志独自进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上申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责成贵州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年11月30日,此案由省人大转交黔南州人大。

2006年3月17日,罗甸召开14届人代会。“卖土地”一事被写入工作报告:针对《法制生活报》刊登的《罗甸法院变卖地皮纪事》,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安排法工委牵头深入调查,主任会议两次听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对法院执行中的问题予以指出并督促其纠正。”

执法困局何时了?(省略)

帅好

来源:《法制生活报》2004年4月14日

在贵州罗甸县城的罗斛大道旁,有一块近4000平方米的地皮,在2003年突然成为小城人街谈巷议的话题。居民说,每平方米90元的地价获得建私宅实在像天上掉“豆渣”(豆渣,当地话的意思是拣了便宜)。2004年4月7日至10日记者实地采访后发现,围绕法院变卖该宗土地案,引出几处可以质疑的问题外,还有如下明显问题:土地证存在部分重复办理、个人转让土地比法院裁判时间早、没有建设规划手续几栋楼房已竣工、法院负责执行该案的法官说对涉及土地的法规不熟悉、县规划人士称先建房后补证在罗甸县很普遍——

为什么要卖地

这块位于罗甸县城罗斛大道老加油站对面的土地共计3868.6平方米,由县政府出让,性质为工业用地,原本属该县福利开发实业公司在2000年7月开办的利甲席饮料厂。后因公司债务问题被法院依法查封。

罗甸法院黄重阳法官说,2001年6月21日,我们把福利公司的法人代表宋光志找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欠款判决。宋开始说不能低于60万可以卖,但宋最后不同意变卖该地。在黄法官出示的当年执行笔录中,记者看到:经做思想工作后,宋同意变卖该地。并写下保证。但当天送达的查封通知时,被宋拒收。至于查封是否提供了担保,是否属超标的查封,黄没有出示相关文件说明。

2001年底罗甸法院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该宗土地变卖的消息。当时公司债务约为15万左右,法院和公司委托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得出该宗土地价格分别为34万和114万元。

地卖给了谁

黄重阳说,我们公告后,不知什么原因,无人问津,法院又进行第二次公告,这一时期,罗甸一债权人陈建文诉福利公司3万多元欠款纠纷胜诉,近一年后的2002年10月28日法院裁定该宗土地的506平方米以每平方90元的价格折抵给陈建文偿还欠款。

县医院职工罗登学向记者出示的个人转让协议表明,陈建文在2002年10月18日已将该506平方米提前转让给罗登学、徐健、陈健三人。转让时间比法院裁判时间早了10天。有司法人士评价说,看来陈建文比法官更早知道该宗地皮的处置结果,其中的社会效果,让人感慨并产生联想。

在县建设局出示的一份法律文件上记者看到剩余地皮的购买人分别是:黄元智、郑天惠、夏雪、王飞、罗昌亮、曾代英、吴永弟、杨强、罗群、王帮奎、罗万美等11人。加上前面3人,这块地皮目前为14人买走。但事实上户数还不是这个数字。

4月8日,在该地皮现场记者见到正在建房的名叫罗飞的青年,记者问有规划用地手续吗,他说,没有。地是从法院买的,法院告诉他房子建好后,就能把手续办了。记者问法院的法律文件上你不是买地人,他说,是和哥哥罗群合伙买了210个平方米。一个叫夏辉的青年在建好的房子里接受采访说,具体办证情况不清楚,自己的爱人是杨强的姐姐,夏雪是自己的哥哥,并指着法律文件上郑天惠的名字说,郑的妈妈是我的姑姑,她在法院工作清楚办证情况,建议记者去找她了解情况。记者问你的姑姑叫什么,他说叫夏光芬。记者翻阅罗甸法院(2001)罗民初字195号陈建文诉福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判决书得知,夏光芬正是此案审判员之一。

目前该地已建好不少于10栋楼房,但土地、规划部门证实,办了证的只有3户且1户因手续不全被暂扣规划用地、施工许可两个证件。规划部门的张庆华说,盖房必须先办规划手续,但在罗甸先建后补手续的情况普遍存在。

相关人士说

县国土局地籍股管永胜说,转让土地基本条件要有协议、符合城市规划等。问城镇居民建房面积是否有限制时,管说,没有。该股的熊朝敏说,由于没有撤消福利公司的土地证,又给三户办了证,确实存在重复办证的失误。

经张庆华指认罗甸总体规划示意图表明,该宗土地的局部处于商业金融用地的区域,有部分不属于住宅用地。规划部门不愿透露姓名的的一公务员说,当时法院怎么卖地,我们不清楚,现在只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手续。记者问,法院没说没有规划手续可以盖房子,但房子盖好了,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该男子不愿回答。

对没有附属物的地皮是否允许私人转让问题,国土局的用地股的费姓、黄姓公务员让记者找该股长解答。但股长出外办公。

县政府法制办罗主任只代表个人发表看法,他说,原则上没有用地规划手续占地建房的都要拆,如果考虑居民损失,不严重违法的可以补办。

向法院提出的四个问题

记者共对执行法官黄重阳提出四个问题:1、法院变卖地皮时,是否与土地、规划部门联系。黄说,去核实过土地的基本情况,卖地后和规划商量过楼房、道路的摆放位置。但是否违反规划确实不知道,规划部门也没说。2、法院变卖土地能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黄说,当时主要是地卖不出去,不能多考虑,再说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熟悉。3、私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合法地皮,黄没有回答。但就卖受对象,黄表示当时不知道其中有法院人的亲属。4、卖地实价与县政府确定的县城基准地价有差距的原因是什么?黄说:不知道有个罗府发(2002)23号县政府基准地价公告。记者问,文件规定的是基准住宅地价为220元,据居民反映当时这一带住宅地价在300元左右。而距县城42公里的阳镇卖地价格也不少于每平方米90元。黄说,我们按评估价卖的。记者问,评估的基本依据是什么?黄说,可看评估报告。但记者看到该报告的有效期为半年至2002年5月20日。也就是说,法院变卖土地的依据了一个过期的报告。

人大与法人

县人大法工委的张志华说,前不久县政府出台一个文件,不再允许私人在县城里建私房。1994年至2003年在建房方面有点混乱,土地局、管委会都在出让土地。出让土地的价格不等。比如跃进路上的私人楼房,就是鼓励建房的表现。就本案而言,张表示不了解也未接到投诉。就县土地、规则部门在该宗土地上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张认为是总体混乱影响的结果。

福利公司法人代表宋光志谈了四点:一是、该宗土地本是我回乡创业拟以残疾人和退伍军人为就业对象经县政府批准出让给公司的,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陷入困境,卖地不是我们的意愿。二是、法院卖地,价格低的出奇,连基本行市也不顾,不知为什么。三是、公司为该厂投入的前期论证、立项、购地、农民补偿、三通一平、厂房基础、诉讼杂费达8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没信心计算。可目前法院的卖法让大脑正常的人无法接受。四是、罗甸是个革命老区,可工商业并不发达,我想做事,政府也给了一个平台,但平台的基石应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本案的进程本报将继续关注。

时间在一个人一生中以80岁计量五年一个周期只有16次.按生理和社会共识16岁还是未成年人.如果人身为一个本不该发生的小小纠纷要花费1/16的生命时间去做代价还不能得到完结.这种悲哀将是我们时代特征的笑料.

可如此的笑料却还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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