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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再起波澜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6 18:02   浏览 N 次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再起波澜
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体检单位侵犯个人隐私权
核心提示: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已签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认为体检不合格,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法院经一审、终审后,当事者小琦败诉(本报曾做报道)。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该案再起波澜。当事者小琦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体检单位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法庭。9月21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10日,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琦与我省某监测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按“协议”备注中约定,小琦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录用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予以录用。
2008年6月23日,小琦正式到监测院报到上班。同年7月,监测院主管部门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小琦报名参加考试。小琦以笔试83分、面试75.6分的成绩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日,小琦参加了该单位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组织的体检,内容包括乙肝标志物检测。小琦的体检诊断结果为“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小琦随后找到医院医生张某,10月14日,张某向小琦个人出具了一份疾病证明书,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2008年10月17日,监测院书面通知小琦,因体检不合格,该院拒绝录用小琦。小琦认为,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违反了相关法规,构成了就业歧视。遂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该案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认定体检不合格,程序合法,小琦败诉。
原告:侵犯个人隐私权,索赔58500元
在当日的庭审中,原告小琦的代理律师称,2008年9月1日,体检单位在未告之原告的检验项目及目的情况下,对原告抽血擅自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即俗称“两对半”及HBV-DNA检测。
2008年10月10日,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原告为“乙肝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此后,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将此证明书转给监测院。监测院以此诊断为依据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小琦的代理律师说,经医院检查,实际上小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乙肝DNA阳性,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会传染,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小琦的代理律师认为,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未经小琦许可,违法强行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侵犯了小琦的个人隐私权,医院方未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的规定标准,而错误出具了小琦为乙肝肝炎的的体检报告并向监测院提供此报告,致使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以此错误结论为依据,作出不予录用原告的决定,医院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琦正常就业的权利并造成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因此,原告诉请法庭院,确认被告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擅自检查原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及将违法将检查结果泄露给第三方,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判令被告就侵犯原告个人隐私权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公开形式泄露原告个人隐私)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500元。
被告:体检结果真实客观,不认可侵犯个人隐私权
庭审中,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代理人表示,2008年9月1日,监测院组织人员到医院体检中心进行集体体检,经
监测院选择使用该中心普通体检套餐A类,其中含有检查“乙肝二对半”项目。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代理人称,医院体检中心与单位的集体体检合作,均是由该院提供体检项目,对方单位自由选择,与院方商定后决定进行。在体检项目完成后,出具体检报告,并统一将报告交予单位的联系人。报告内容为本次体检项目的客观结论。对于不明确诊断会予以建议到相关科室进一步明确诊断。院方出具的体检结果系真实客观的体检结论。
本案中,对于小琦的体检结论为:高尿酸血症;乙肝大三阳,建议到肝病门诊诊治。
同时,监测院组织人员到该院进行集体体检,统一缴纳了体检费用,体检项目也是由监测院自由选择商定后决定。因此,医院只与监测院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参与体检的个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医院按照监测院选择商定后的体检项目为小琦进行体检,并将小琦的体检报告提供给单位联系人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的工作程序,且小琦对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因此没有侵犯小琦的个人隐私权。“体检的时候,体检表都在个人的手上,为什么体检当时不提出异议呢?”院方代理人说。
此外,对于给小琦个人出具疾病证明书的张某,院方表示,张某不是体检医生,是退休返聘人员。张某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没有加盖公章,因此不予认可。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法制生活报记者 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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