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所有证据都证明照片是假的,那么周正龙面临着全民的巨额赔偿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2 08:18 浏览 N 次今天,偶然看到周正龙的律师在接受凤凰卫视电话连线采访时发表了观点——即使虎照是假,周正龙也享有版权。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200712/1204_344_320551.shtml
我觉得这观点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作为律师,他的表述太不严谨了。假如造假享有版权,也就意味着造假者有合理的报酬了。如此推断,世界各国反对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是不是还应向制假者支付巨额造假费(“版权费”)了?
一般人都知道,造假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周的照片被证明是假的,那么他必须退回机构或媒体(包括网络)已支付他的奖励费或稿费,因为他提供的照片是假的,他自然就丧失了要求支付稿费的权利。另外,由于他提供的虚假照片给媒体的形象、名誉甚至受众造成损害的,造假者还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试想,假如“华南虎照”如周正龙所说是真实的,必然引发陕西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以及很多感兴趣的人前往查证、追寻,拜访这位“拍摄英雄”,而最终结果假如被证明“华南虎照”是假的,那么这“华南虎照”拍摄者无疑侵害了查证、追寻、拜访者的财产权(交通、食宿费用等)及其人身权(精神、感情等),这在民事活动中构成对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进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因此,“华南虎照”的制造者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造假者制造假照片的行为如果属于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之情形的,如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受到治安处罚。此外,造假者制造假照片的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应依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再次是刑事责任。造假者如果为发表假照片而伪造相关文件等,司法机关可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这些年非常重视依法追究各个领域的各种各样的造假行为,已经制订了相当严格的法规,造假者将面临着更多更重的法律制裁及赔偿,这些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造假者制造假照片是为了获取奖励或稿费的行为虽然不属于诈骗行为,但他被证明是造假者,那其肯定没有任何获取奖励或稿酬的权利。照片是假的,其版权自然也就丧失了,其奖励或稿酬自然跟着丧失。再说了造假者与机构或媒体基于形成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取得奖励或稿酬的权利也是附条件的。那就是其提供的照片必须建立在其内容必须是真实这一条件基础之上的。故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即使造假者的照片被媒体采用了、发表了也不会导致合同成立。造假者因此获得的奖励或稿费的行为,从民法角度看属不当得利,机构或媒体可依法请其返还。
假如所有证据都证明“华南虎照”是假的,那么照片制造者周正龙以及维护其权益的人或者机构都将面临着全民的巨额赔偿,因为他等欺骗了全中国人、全世界人。
附
焦和平律师简介
焦和平,男,出生于 1974年7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第一届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西安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0年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邀请旁听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这是陕西省人大实施公民旁听办法以来首位被邀请的律师。2001年被西安市机关工委评为“西安市优秀党员”,2002 年被西安市团委授予“青年工作岗位能手”称号,2005 年被西安市司法局推荐参选“西安市第十一届十大杰出青年”。
焦和平律师法律理论积淀深厚,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多年来代理数起在全国和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曾参与震动全国并被拍成电视剧的“12.1 枪案”被告董利的辩护工作,代理“李自强工伤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民主与法制》、《陕西工人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代理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千余名退休职工养老金案是我省最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先后担任西安秋林公司、吉祥商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西安衡器厂、西安佳控许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新天工化工公司、西部法制报、西安电视台《社会天平》等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常年法律顾问。(摘引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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