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弱女补贴款,兰州西固区一信用社被指侵权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5 13:06 浏览 N 次
6月11日,兰州市西固区东河湾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西固区东川信用社在代发该村土地补贴款时,通过截留她和11岁残疾女儿的补贴款把永登县李某11年前的贷款算到了她的头上,她对此感到费解。据了解,西固区东川信用社的扣款理由是王女士和李某曾经同居过。
据了解,王女士是西固区东河湾村农民。11年前,她与兰州市永登县李某同居,并生下一女,后李某离开了王女士和孩子,两人同居期间,李某曾向信用社贷款5000元。李某出走后,王女士一个人带着残疾女儿生活,由于生活困难到处打工。
直到2007年,因为东河湾村的土地被附近水电站征用,2月8日,西固区东河湾村委会给村里每人发放5000元的补贴费,委托西固区东川信用社代发这笔专款。当日,王女士去领钱,但令她没想到的是,东川信用社竟然将王女士和女儿的1万元补贴款扣住不发。王女士问起缘由时,扣款人员说:你的补贴款已经被扣除,永登贷款人李某11年前贷款后就失踪了,找不到人就只能扣你的款来还贷。王女士觉得不能接受,李某的贷款,为什么要用她和女儿的补贴款归还呢?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因为他俩曾经同居过。
就这样,本应该发给王女士和女儿两个人的1万元补贴款全被扣除了。王女士认为,自己承认和李某早在11年前曾经同居过,但他们没有结婚,不能算是夫妻,所以她没有义务为李某还贷。而且女儿只有11岁,身体还有残疾,生活困难。
6月12日,记者就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向兰州市西固区东川信用社进行核实,一名女士听记者介绍情况后,对上述情况不置可否。对记者提出的是否扣留了王女士及其女儿的补偿款等问题,这名工作人员拒绝回答。据《兰州晚报》的记者称,该信用社一位刘姓主任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说,李某11年前在他们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11年的利息和本金累计1万多元。11年来,李某不知去向,他们没法找到李某,但经调查李某曾与王女士在11年前同居过,所以就将她的补贴款扣除,替李某还贷。
就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兰州市法律界的一些人士,他们认为,同居不是合法夫妻,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亲属关系。仅凭两人曾经同居过作为王女士还贷的理由不足,更没有法律依据。兰州律师认为,信用社通过截留补贴款的方式收回贷款,这样的方式是不适当的,并且更不应该截留王女士残疾女儿的补贴款用以还贷,信用社的做法是一种侵权行为。
另据了解,当年李某贷款时王女士曾做过担保,但王女士称11年间信用社从来没有催促过王女士履行担保义务。律师认为,11年的时间,如果信用社没有催促王女士履行担保义务,担保期限已过,银行也就不能再主张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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