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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事件焦点:山東東明縣縣委書記萬存洲帶隊非法拆遷,爲什麽?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0 17:04   浏览 N 次  

山東東明縣縣委書記萬存洲帶隊非法拆遷

農民法律求助簡況
原告爲:山東省東明縣東關居委會第7.8.16小隊全體農民
被告爲:山東省東明縣政府(注縣長:王衛東)
曬髒網轉自網絡:簡況如下:山東省東明縣政府于2011年初征收位于東明縣曙光路東段路兩邊約120畝土地,此宗土地若幹年以來,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歸屬于東關居委會第7.8.16小隊全體農民所有。在生産隊全部農民群衆不知情情況下,東明縣政府不知在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手段,何種途徑將此宗土地以及荒地變更爲國有土地(農民在耕種過程中夏季小麥産量約爲1300斤左右,秋季玉米産量約爲2000斤左右)並且在老百姓沒有得到任何物資或經濟方面賠償情況下,將此宗土地在菏澤市《菏澤日報》《牡丹晚報》等報紙上公告已經挂牌拍賣成功,shaizang.com此地由菏澤市卓越房産開發有限公司以43.2萬元/畝摘牌拍成,並且東明縣政府委派由東明縣宣傳部長李海濱爲組長的所謂“東明縣拆遷開發領導小組”給東關居委會領導班子做工作,讓居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分頭給三個小隊隊幹部做工作,並且聲稱此宗土地“賣也得賣,不賣也得賣”。縣政府給農民的土地價格爲10萬元/畝,青苗款650元/畝,地上附屬物爲8000元/畝,並且聲稱此宗地款已打入東關居委會銀行賬戶,讓居委會領導和三個小隊隊幹部給農民分發,但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全體農民都不同意領此項地款。全體農民提出了“這不是強買強賣嗎?”“這不是砸農民飯碗嗎?”並且提出了“把地賣了以後農民的生計問題怎麽解決?”(注:此地塊已經是農民擁有使用權的賴以生存的最後一個地塊),地賣或被賣完以後將成爲無地農民,以後怎麽辦?怎麽生存?

此宗土地名譽上是菏澤市卓越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東明(供電局)開發房地産出賣,並且東明縣國家電網屬國有企業,中央有明確規定“不准國有企業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介入房地産開發領域”,請問東明縣國家電網是不是歸中共中央領導,在明知有明令禁止情況下還介入房地産開發,是否應該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查處?
在全體農民不同意賣地情況下,東明縣“拆遷開發領導小組”派出施工隊在此宗土地上進行開發的基礎工作——在土地上打眼勘探,並且派出公安人員七名負責勘探施工的保衛工作,並且聲稱“誰影響勘探工作就抓誰,請問此做法是不是也違背公安部明文下發的通知”“公安人員不准介入房地産開發拆遷”,以上七名公安人員所佩戴警號分別爲:ZA02080、097040、ZA0142、153108、ZA1042、ZA0133、ZA0189。shaizang.com于3月15日上午以上七名公安人員試圖將七名農民(穆化武、穆俊菊等)強行帶上車帶走,在群衆力爭下未遂。請問以上七名公安人員是否應該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處理?怎樣處理?否則公安部的明文規定豈不是變成一紙空文?行政部門的公信力何在?

山东东明县县委书记万存洲带队非法拆迁

农民法律求助简况
原告为:山东省东明县东关居委会第7.8.16小队全体农民
被告为:山东省东明县政府(注县长:王卫东)
晒脏网转自网络:简况如下:山东省东明县政府于2011年初征收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东段路两边约120亩土地,此宗土地若干年以来,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归属于东关居委会第7.8.16小队全体农民所有。在生产队全部农民群众\不知情情况下,东明县政府不知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手段,何种途径将此宗土地以及荒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农民在耕种过程中夏季小麦产量约为1300斤左右,秋季玉米产量约为2000斤左右)并且在老百姓没有得到任何物资或经济方面赔偿情况下,将此宗土地在菏泽市《菏泽日报》《牡丹晚报》等报纸上公告已经挂牌拍卖成功,.此地由菏泽市卓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3.2万元/亩摘牌拍成,并且东明县政府委派由东明县宣传部长李海滨为组长的所谓“东明县拆迁开发领导小组”给东关居委会领导班子做工作,让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头给叁个小队队干部做工作,并且声称此宗土地“卖也得卖,不卖也得卖”。县政府给农民的土地价格为10万元/亩,青苗款650元/亩,地上附属物为8000元/亩,并且声称此宗地款已打入东关居委会银行账户,让居委会领导和叁个小队队干部给农民分发,但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体农民都不同意领此项地款。全体农民提出了“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不是砸农民饭碗吗?”并且提出了“把地卖了以后农民的生计问题怎么解决?”(注:此地块已经是农民拥有使用权的赖以生存的最后一个地块),地卖或被卖完以后将成为无地农民,以后怎么办?怎么生存?

此宗土地名誉上是菏泽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供电局)开发房地产出卖,并且东明县国家电网属国有企业,中央有明确规定“不准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介入房地产开发领域”,请问东明县国家电网是不是归中共中央领导,在明知有明令禁止情况下还介入房地产开发,是否应该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查处?
在全体农民不同意卖地情况下,东明县“拆迁开发领导小组”派出施工队在此宗土地上进行开发的基础工作——在土地上打眼勘探,并且派出公安人员七名负责勘探施工的保卫工作,并且声称“谁影响勘探工作就抓谁,请问此做法是不是也违背公安部明文下发的通知”“公安人员不准介入房地产开发拆迁”,以上七名公安人员所佩戴警号分别为:02080、097040、0142、153108、1042、0133、0189。.于3月15日上午以上七名公安人员试图将七名农民(穆化武、穆俊菊等)强行带上车带走,在群众\力争下未遂。请问以上七名公安人员是否应该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怎样处理?否则公安部的明文规定岂不是变成一纸空文?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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