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0亩沙丘归属权引发争议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3 08:56 浏览 N 次
2011年03月29日13:54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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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审法院的判决我们都胜诉了,而市政府行政复议书一下来,我们的官司等于又败了,真不知道到底该听谁的?”
2010年农历腊月廿九,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正在家中准备过年的范吉昌收到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书,这意味着他和乡亲们几年来的官司“都白打了”。
这场官司涉及旗(县)、盟(市)两级政府和法院,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政府和法院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征用沙丘地矛盾出现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金星村共有4个社,分别为尔色圪旦社、西柳匠社、东柳匠社和二文圪旦社。村子的东北方向有2800亩“苏计沙丘地”,就是这2800亩沙丘地的权属问题,村民和当地政府产生了分歧。
2002年修建京藏高速公路取土,随后旗政府建工业园区要征用整块沙丘地,旗政府以2600元∕亩的价格给予补偿。在村民眼中原本“不值什么”的沙丘地一夜之间“身价骤涨”,成了名副其实的“聚宝盆”。
一时间,沙丘地的权属问题成为焦点。
2004年3月1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西小召镇苏计沙丘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中明确把2800亩沙丘地全部划给了村里的二文圪旦社。
“明明是全村的土地凭什么只分给一个社?”没有分到土地的其他3个社的村民议论纷纷。
带着强烈的不满和反对,3个社近700名村民开始到镇里、旗里上访。
村民们甚至怀疑旗政府的决定存在“内幕交易”。
尔色圪旦社村民王金贵说:“沙丘地是由西向东自然形成的,我爷爷还曾在那里住过,历史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分。1979年航空划界及1990年的盟、旗两级政府的权属认可书均认定沙丘地是全体金星村村民的集体土地。”
采访中尔色圪旦社原社长李银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这份签发于1990年8月25日的认可书,当年是由巴彦淖尔盟(现在的巴彦淖尔市)行政公署、盟土地局以及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共同认定的。认可书划定了现在的金星村与邻村团结村的界线,其中2800亩沙丘地被划入金星村的范围内。
对于这份界限认可书的效力,乌拉特前旗土地局一位负责人的解释是,当是只是划分了村与村之间的界限,对于社与社的界限并没有划分。
旗政府农经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沙丘地归金星村集体所有”这种说法很荒唐:“没有划分社与社的界限,并不代表就归4个社共有了,那不乱套了吗?”
而在没有分到沙丘地的村民看来,沙丘地属于自然形成的荒地,又被划入金星村的土地范围之内,理应属于全体村民所有。
旗政府土地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沙丘虽然是自然形成,但是它的权属问题很早以前就已经被界定过。
旗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村民是为“利益所趋”:“以前没人要的荒沙地,现在一征用都想跑出来分一杯羹。”
双方争执不下,2004年5月,3个社的村民代表将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一份文件两种认定
据了解,早在1979年3月,因黄河水患生活难以维持,二文圪旦小队(现在的二文圪旦社)不得不整体搬迁。
搬迁时,二文圪旦欠国家贷款4180元无力偿还,当时队内与公社协商——由公社替二文圪旦偿还贷款,二文圪旦社将200亩宜林地及2000余亩荒沙地卖给公社,金星公社于1985年将这片地承包给二文圪旦社员辛旺存经营。
之后,因200亩宜林地中包括二文圪旦小队24亩自留地,小队与辛旺存发生纠纷。乌拉特前旗旗委、旗政府在对此纠纷进行解决时,明确宜林地应为二文圪旦生产合作社,并宣布2000亩沙丘地也归二文圪旦所有。
上述情况被记载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的一份文号为“(85)18”的文件中,该文件是1985年4月乌拉特前旗旗委办公室向巴彦淖尔盟办公室作出的一份纠纷案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中涉及2000亩沙丘地(沙化后形成现在的2800亩)的归属问题。
2004年5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五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小召镇苏计沙丘地争议”一案。
五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乌拉特前旗政府确认争议沙丘地归二文圪旦社所有,无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法院不予维护;判决撤销被告乌拉特前旗政府作出的关于沙丘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2004年11月,二文圪旦社不服五原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巴彦淖尔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五原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乌拉特前旗政府的相关权属决定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在两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85)18”号文件的效力均被否认,法院认为该文件只是党委办公室对纠纷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没有相应的批复,效力不能确定。
记者在五原县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看到了这份文件的复印件。
文件文头上方的空白处被法院方标注“被告提供,未提供原件,只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
几经周折,记者在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找到了这份“红头文件”的原件。
乌拉特前旗政府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认为,1985年旗党办发的这份文件是党委向上级发出的“处理结果报告”,无须批复;而法院却将此报告认定为“申请报告”,致使该证据降低了说服性。
赢了官司的村民们终于松了口气,但是事情并没有向他们预想的方向发展。
两个月之后,旗政府重新发文,该文件与刚刚撤销的文件并无太大的出入,沙丘地依然归二文圪旦社所有。
东柳匠社的村民张根换拿着旗政府的第二份文件,百思不得其解:“这不等于是换汤不换药吗?法院让撤销决定,政府把决定文件撤销就行了?”
赢了官司却没有分到土地的村民们愤怒不已。
旗政府对此事的解释是,法院没有权利对土地作出确权,政府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撤销文件,而土地的归属权问题最终还是应该由政府部门来处理。
各持己见 村民疑惑
矛盾没有得到化解,不服旗政府处理决定的3个社村民代表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维持旗政府的处理决定。
除了对“(85)18”号文件的争议之外,两级政府和两审法院的分歧还包括:政府方面认为二文圪旦社在历史上经营过苏计沙丘地,并且该沙丘埋压了不少二文圪旦社的耕地。但是两审法院均认为,上述理由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证据不足。
在巴彦淖尔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市政府对五原县法院及巴彦淖尔中院的判决提出两点异议:首先,1990年的土地确权只是村与村之间的划界,并不是说明社与社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其次,“(85)18”号文件中对沙丘地的确权时间为1985年,而一审法院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判决明显不当。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案子法院已经依法作出了合理判决,至于政府方面的情况法院无法给出解释。
面对政府与法院的不同决定,村民们充满疑惑:“两审法院的判决我们都胜诉了,而市政府行政复议书一下来,我们的官司等于又败了,真不知道到底该听谁的?”
据悉,沙丘地块拟建的工业园区目前已经进入招商引资阶段,不久的将来这里将会引进数家煤炭矿业公司以及一家飞机制造厂。
沙丘地的补偿款项已经到位,总数700余万元的补偿款项全部发放给了金星村二文圪旦社的村民,每人补偿近10万元。
(《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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