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日报--“两不找”后找法律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8 09:29 浏览 N 次 周先生50岁出头了,再过几年,他就要面临退休了。可他发现,别人都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等等,他却没有。而今,没有这些,就意味着到了退休年龄,也没人给他按时发放退休金。
周先生原先是国企职工,为什么却成了“体制”外的人了?
离岗:保留身份去下海
上世纪70年代初,周先生参加工作,在市内某单位。干到80年代,周先生已成单位的业务骨干,被任命为科长。
90年代初,南风北渐,华夏大地又掀起一股下海创业的热潮。据周先生说,他人到中年,事业顺遂,也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脉关系,加之当时经济大环境宽松,就萌生了下海创业的念想。他的想法,也得到了当时单位领导的首肯。就这样,1993年,周先生在单位同意其固定职工身份不变并保留公职的情况下,迈出了自主创业的步子。
日子按天数,那叫度日如年,回头一看,十几年也就是一晃的事儿。时移世易,自90年代以来的这十几年,我国的经济社会进步发展得极快。单说这职工退休金,便由过去的单位发放,转变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由社保发放退休工资。而这一切,脱离单位好久的周先生似乎成了局外人,他自己没交什么养老保险金,单位也没为他办理。
周先生自打下海后,便和单位形成了“两不找”的关系。其间,单位领导班子又换了好几茬。再后来,单位也随着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转制。
仲裁:单位和你有关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虽在商海扑腾了十几年,50多岁的周先生也要考虑考虑自己退休的事儿了。他找到单位,要求单位为他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可单位却不“认”他这个人儿了。因为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没一个了解周先生当时下海的情况以及当时单位对他的承诺。
某单位也认账周先生是其原职工,下海前确实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自1993年下海后,你常年不与单位联系,单位早已对你按自动离职处理,相互之间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周先生则认为,当年他是响应政府号召,在固定职工身份不变、保留公职的情况下才下海自主创业的。虽然挺长时间里单位和他“两不找”,但他一直是单位的职工,单位也从没有给过他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两不找”变成了一头热,事情就很难谈得拢。2007年底,周先生将某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1月底,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周先生与某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当为他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补交相应的保险金。
某单位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单位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无需为周先生办理任何保险手续。
法院:没走程序算默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自1992年下海至今,某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及交纳保费,也没对周先生下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法庭认为,虽然周先生下海离岗多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向周先生告知,否则,“两不找”就属于企业对周先生的行为予以默认。既然单位从未作出并送达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解除,单位没给周先生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单位与周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为其补办保险手续并补交单位应承担部分的保费。
某单位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减少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周先生自1992年离岗的情况,某单位应对此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某单位诉称已对周先生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已为周先生办理自动离职的相关手续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对此,某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法定程序须履行
辽宁中天律师所孙强律师认为,此案属于比较典型的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企业与职工“两不找”而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和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减少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存在过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但既然企业一方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就应当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只要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本案给用人单位处理类似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好,一方面要依照法律限定的条件来进行,一方面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引文来源 丹东日报——“两不找”后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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