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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2010年1月11日 物业交接之难及克难之术(2)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2:14   浏览 N 次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1/11/content_2098.htm

人民法院报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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