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连饮两场醉酒身亡 同伴照顾不周各赔六千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4 00:47 浏览 N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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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 |||
本报讯 张老汉一天中先后两次和朋友过量饮酒,结果不幸死在自己看护的鱼塘边房子里。为讨说法,其儿子与参与饮酒的4人对簿公堂。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今年6月7日傍晚,宿迁养鱼专业户王某到自己的鱼塘检查,却发现看鱼老人张老汉躺在塘边的小屋里,满身酒气,身体已经凉了。他打电话给张老汉的儿子,张老汉的家人随即报案。 在警方的调查中,张老汉的亲戚李某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回忆。据李某介绍,当天6点多钟,张老汉打电话给他,说吴某要过来一起喝酒。然后他打电话给吴某,吴某说要与张老汉一起去要账。10点左右,三人在一家饭馆吃饭,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吴某就带着张老汉要账去了。下午3点,吴某和张老汉又来到李某家中,和刘某、魏某一起喝酒。5人喝了两斤半白酒。后来,李某把张老汉送到鱼塘边的房子里,陪着抽了一根烟就回来了。 警方在其后的调查中所得到的情况与李某反映的基本一致。警方认为,导致张老汉死亡的原因与醉酒有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当家属得知警方的结论后,没有采纳警方对张老汉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建议,就决定让张老汉早点入土为安。之后,家属在乡亲的帮助下,按照当地的风俗,将尸体火化下葬了。 后来,张老汉的家人不时地听到一些议论:张老汉是帮人要账才喝醉的;醉酒后,参加喝酒的人不理不问,所以他才醉死了。为此,张老汉的儿子一纸诉状将参与喝酒的李某、吴某等4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参与饮酒的人有故意劝酒、导致张老汉身体伤害的主观恶意,因此作为过量饮酒的本人即张老汉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吴某、李某两人在中午、晚上连续与张老汉共同饮酒,两人对张老汉当天醉酒的过程和醉酒的程度是完全知悉的,作为一起饮酒的人,他们两人对醉酒后的张老汉应承担相应的照顾、帮助的义务。对于一个已连续饮酒两场,且表现出明显醉酒迹象的人来说,将其送到无人照顾的住处并不能认为已经完全履行了扶助义务。其他两人是当晚的陪酒人,没有参与中午的饮酒,亦非饮酒的召集者,因此对于张老汉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李某因未完全尽照顾扶助义务,各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张宝林 曹智勇)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曹智勇分析说,从审判实践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酒友承担“酒责”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故意灌酒型:在“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下,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他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同样应认定为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作为构成侵权的一种类型,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审判实践所认同和肯定。对此,国外早有立法先例,葡萄牙、捷克等国更是直接把这一条写进了法典。 双方均无过错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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