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3 09:16 浏览 N 次(注:下面的文章刊发在2010年4月26日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起富有争议的命案,死者家属认为死者被轮奸致死,而警方认为是正常死亡。三个网民替死者家属发帖喊冤,文中称有公安局、检察院官员庇护凶手。此后,发帖网民因涉嫌诽谤罪被刑拘,并被控以诬告陷害罪受审。
福州三网民诬告陷害案一审获罪
本报记者刘长 发自 福州 北京
2010年4月16日12时左右,历经两次延期审理的“福州三网民诬告陷害案”一审宣判。审理该案的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合议庭认定,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严重败坏和影响他人名誉,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具有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5分钟后,获准旁听庭审的三网民亲属,表情悲痛地步出法庭。当走到离法院外警戒线一步之遥处,三网民之一的范燕琼之女林静怡,突然昏倒在地——她的母亲在刚刚结束的庭审中,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该案另两名被告游精佑、吴华英同样因诽谤罪,被判刑一年。
“这是一起荒唐的司法闹剧,”庭审结束后,三被告之一游精佑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正如我所预料的,今天庭审中作了当庭宣判,但出乎预料的是,罪名竟然又由诬告陷害罪变回了诽谤罪。”
一位少女意外身亡,引发家属上访,网友帮助发帖喊冤,到网友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最后以诽谤罪被判刑……“福州三网民诬告陷害案”的发展脉络,清晰可见,而围绕该案展开的关于诽谤、诬陷罪名的法律适用、以及网络舆论的自由边界,争议还远未结束。
少女之死,引家属鸣冤
2008年2月10日,福建闽清县妇女林秀英渡过了一个终身难忘的夜晚。
当晚,福建福州闽清县医院向110报警,称有一位女子被人背来扔在医院,该女子已死亡。当晚11时许,家住梅城镇梅溪路563号的林秀英闻讯,赶到急诊室对死者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目睹女儿死去时恐怖的遗容,林晕了过去。
她清楚地记得,2月10日晚,其女严晓玲接到其男友聂志雄电话后出门未归,而再次见到女儿时,已是生死两隔。悲痛中的林秀英听到传言称,聂志雄的父亲曾说“我儿子这次完蛋了,昨天晚上和七八个人轮奸一个女孩子,命案做到了”。
此外,联想到女儿临终前张开嘴的痛苦表情,林华英愈发开始相信,女儿是被轮奸致死。
2008年2月12日,林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女儿严晓玲系被人奸杀,并要求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一个月后,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结论,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
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闽清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林秀英。
然而,林秀英全家均认为,凶手一定是女儿的男友聂志雄。林秀英要求闽清警方立案抓捕聂志雄,遭到拒绝。从2008年4月起,这位不识字的妇女开始不断向县、市、省各级相关部门举报,要求“明查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不过一直没有结果。
她得到的答复只有一个:严晓玲属正常死亡,不予立案侦查。“刚开始我是控告聂志雄等人轮奸我女儿致死,后来闽清公安局长期不处理,”林秀英说:“后来在闽清有人告诉我,刑警队的队长林宗颖、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的涂检察官等人和聂志雄等人一起合股开的‘丽歌KTV’(严晓玲生前打工的地方)”。她越发认为:“有人要包庇聂志雄。”
直至今天,林秀英仍然相信女儿的死因必有冤情。但,若非突如其来的网络舆论密切关注,林秀英及其家人,将很可能只是万千上访人中的普通一员,而严晓玲案,也将就此被淡忘于时间的长河。
帮人发帖,三网友被拘
一年之后,转机出现了。2009年5月,林秀英碰到福建本地有名的“赤脚律师”范燕琼。听完林秀英的哭诉,曾经自己也是上访户的范燕琼非常同情,遂帮助林秀英整理口述,并写成帖子、陈述冤情,希望以此“引起政府重视,彻查真相”。
2009年6月22日,她将林秀英提供的严晓玲案材料,整理成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发到一些境外维权网站上。此后,范燕琼又将这篇经林秀英本人确认的文章传给境外网站编辑,后被编辑修改,更题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并于6月22日晚23时许将帖子发布到互联网。
短短一天之内,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均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面对汹涌的质疑之声,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帖文完全失实,纯属造谣。
至此,严晓玲案经历了一个完整的传播轮回:首先,舆论质疑,紧随其后,官方发表回应。如果事件发展就此止步,那么,接下来的“三网友诬告陷害案”也将不会出现。然而,另两位热心网友的介入,改变这一切。
6月24日当天,另一位网民游精佑看到了严晓玲案的帖子。在游精佑家属眼中,这位向莆铁路(福建)公司第二工程段副总指挥,生性古道热肠、长期关注着弱势人群的维权。而当天,在浏览完帖子后,游精佑并不确信林秀英所述,但是,他也觉得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的说法并不能解答所有的疑问。
于是,他和另一位网民、同样关注上访人群的吴华英一起,为林秀英拍摄了一段“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的视频录像。他的想法是:“让死者的母亲自己诉说情况,把两种不同的说法传播到网上,可以让一些更专业的网友来判断事实”。
视频被游精佑放到互联网上后,旋即遭到删除。而吴华英在收到视频后,通过网络QQ邮箱,将视频发给其它5位网民——此刻,两人均未意识到,大祸已就此降临。
6月26日下午四点,范燕琼即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传唤,并在第二天以诽谤罪刑拘。福州市政法委牵头的“6·27诬告陷害罪”专案组随即成立,吴华英、游精佑亦相继在7月1日和7月5日,被福州马尾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拘。
开庭审理,一波三折
事实上,就在“福州三网民案”3个月之前,河南青年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但由于舆论的广泛关注,经历了8天的牢狱之灾后,警方对王帅作了取保候审,该案相关的司法人员也受到处分。
因此,“福州三网民案”案发后,外界普遍认为,“王帅案”已为地方“因言治罪”的行为提出警示,网络舆论空间或可因此得到拓宽。但出人意料的是,“福州三网民案”不仅未迅速结案,反而步入了漫漫的司法程序。
2009年7月31日,福建警方变更罪名,此前以诽谤罪被刑拘的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正式逮捕。游精佑妻子陈育红收到公安机关寄来的逮捕通知书,上面亦注明罪名为“诬告陷害”。
资料显示: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本案复杂,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2009年11月11日上午,“福州三网民案”终于在福州市马尾区法院一审开庭,在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中,该案已涉及超过50名的证人——当时,辩护律师向媒体表示,该案涉及证人的数量之多,恐将创造历史——但在当天的庭审中,所有证人无一出庭。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当天,三网民的辩护律师要求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出庭作证,林秀英亦主动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请求均未被法庭采纳。当天的庭审现场外,林秀英面对围观的市民疾呼:“他们心肠好,只是想帮我伸冤,为什么要抓他们?”
而在法庭之内,三网民之一的范燕琼在最后陈述时说:“如果判我有罪,那么希望我是中国因言获罪的最后一个人。”但当天,持续达10多个小时的庭审并未审结此案。
2010年3月19日上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再度开庭,检方提出因证据不充分,要求再次补充侦查,获法庭同意,决定延期审理,整个庭审全过程仅持续了约2分钟。
当日,200名当地以及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在法院外守候,关注庭审进展,这些网民通过微博客传递现场消息、图片,一时间成为传播热点。
此后一个月,福州检方进行了补充侦查。4月16日,该案第三次开庭。检方出示部分新证据,其中包括一份由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的书面报告。
这份书面报告在列举了4条意见后表示,“网文捏造事实,通过贬损我局林宗颖副局长、邱吉谓副局长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损害我局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使我局的人民满意度下降。”
是“诽谤”,还是“诬告陷害”?
2010年4月16日上午,在至关重要的第三次开庭中,控辩双方就三网民行为是否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展开了交锋。
据悉,当天控方出示的证据中,包括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和林宗颖的询问笔录,两人在笔录中认为,严晓玲事件被网络恶意炒作,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和人格。
但辩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被告要有主观故意,并意图使受害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即便该案涉及的闽清公安局部门人员受到网贴影响,但并未受到刑事追究,因此三网友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此外,辩方提出,若证人林秀英不能出庭,建议法庭可当庭播放成都电视台《真相30》中林秀英的采访片段,但此提议未被法院采纳。
庭审历时3个多小时,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公诉方指控三网民诬告陷害的罪名,“罪名不当,应予变更”。法院判决称,三网民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至此,三网民首先被侦查机关以诽谤罪刑事拘留,后又变更罪名,被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却在最后的判决中,以诽谤罪获刑。对此,辩护律师刘晓原质疑道:“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为何公检法三家在罪名的认定上如此不统一?罪名变来变去?”
根据我国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不告不理”。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才能按公诉案立案侦办。
而根据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要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必须要符合“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等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刘晓原认为,即便三网民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缘故,符合公诉条件,但疑问依然存在:“三网民的文章和视频发出后,在闽清县也好,福州市也好,没有因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民众因此而走上街头去抗议。在虚拟世界里,也没有导致互联网运行的中断。怎么可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呢?”
各方呼吁,宽容网络舆论
“不能再以诽谤罪限制网民发言”,北大新闻学院副教授胡泳针对“福州三网民案”疾呼:“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他认为,“在马尾的事情当中”,“诽谤再次成为一个包罗万象、模糊不清的罪名。”
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研究员邓子滨认为,综观福州网民案,网民的诉求与诬告陷害的逻辑差得很远,“范燕琼等3人是不够罪的,虽然他们对事实失察,确有错误”。
此前的2009年11月,针对“福州三网民案”,社科院研究院于建嵘曾专门撰《福州严晓玲案,惊现网络言行获罪的新动向》一文,以示声援。
于建嵘称:“互联网使得普通人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极大地鼓励了公民的表达欲望和政治参与。信息的汇集和众多网民智慧、理性、经验、见识的碰撞,使得民众有可能合理地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公权力不再能垄断真相,这在周老虎案中得到了最大的证明。”
因此,于建嵘认为,如果闽清当局对自己的调查结论有足够自信,就应该相信公众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完全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与于的观点类似,众多业内学者均向记者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的监督与政府执政行为的调整,正发生着难得的互动与磨合。
但“在磨合期内,事物发展会有个一个过程”,针对因互联网发帖和传播视频引发的“福州三网友案”的考察,则不能忽视对这一“磨合期”的理解。
可喜的是,在目前的“磨合期”内,类似“福州三网民案”的案例处置在各地亦发生着变化。譬如,山东曹县青年段磊诽谤案,最终撤诉。遭跨省追捕的王帅案中,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向网友道歉。
而在陕西洋县,网上曾出现当地“人大代表拐卖民女”的网帖,洋县政府调查后证实这是谣言,不仅澄清了事实,而且促使产生误会的双方重修旧好。
针对不断涌现的网友发帖遭遇司法追究的现象,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代表的意见,赢得了外界的一片喝彩。他说:老百姓网上批评政府,政府应该宽容。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要以事实为依据,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
相比法院判决后质疑之声的风起云涌,处于风暴中心的福建省福州市显得异常平静。在收到判决书的2010年4月21日,一审获罪的三网民家属均表示,将继续上诉,并“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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