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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财会信报》采访,就限售股转让涉税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4 05:36   浏览 N 次  

新规能否截断个人转让限售股避税路?

2010 年 12 月 06 日 11:46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王丽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再次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限售股的七个类型和九种转让方式。《补充通知》出台后,中国股市大跌。

事实上,去年年底,上述几部委就下发通知,明确从今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需征 20% 个税。该政策已执行近一年,效果怎样?如今又出台一个补充规定,用意是什么?能否真正达到其预期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堵塞限售股转让避税的漏洞?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对限售股转让征税意欲何为

“相关部委对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问题进行补充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张广通告诉本报记者。

他介绍,我国从 1994 年开始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降低股票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繁荣,增强股民参与资本市场建设的积极性,为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和做大做强创造有利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一政策只是针对二级市场上的自由流通股而言的,对于企业在公开上市前已经形成的低价原始股或限售股与在二级市场上的自由流通股之间形成的巨大利益差异如何平衡,在政策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制度和技术上的困难,这样就造成了原始股或限售股与流通股之间税负的不平衡。”张广通介绍说。

2005 年我国在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建立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以期消除 A 股市场股票转让的制度性差异,并最终通过稳步过渡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全流通。

张广通介绍,在总结股权分置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作为一种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年底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二级市场上的自由流通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财政部此前公布,今年前 9 月,个人所得税收入 3 716.49 亿元,增长 21.5% 。由于今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使得个税当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一项大幅增长 44 %。

另外,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此前曾表示,限售股征缴个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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