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舆论对“公款吃喝入罪”的评论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5 06:47 浏览 N 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人民日报》)。
浙江在线:公款吃喝入罪是民心所向
“吃吃喝喝不算犯罪”,长期以来,有不少官员都有这种认识。以至于大量的公款吃喝败坏了风气、滋生了腐败,甚至吃掉了民心喝掉了政府公信力,公款吃喝已被老百姓深恶痛绝。然而,让人痛心的是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真真是一边禁止,一边照旧大吃二喝。
de=13" TARGET="_blank">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这绝对称得上爆炸性新闻,因为用公款为吃喝玩乐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开先河之举,之前要有也发生在解放前的苏区政府和建国后的很短时间内。
如今用公款为吃喝玩乐埋单几乎成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权者的福利,坊间有一种说法,每年各级党政机关公款吃喝消耗掉三千亿元人民币。尽管有政府部门给以否认,但无法给出令老百姓心服口服的证据,相反是“越描越黑”。事实上公款吃喝风正在盛行,即使是经济危机下的今天,那些饭店也是官员满座。
按理说,公款吃喝绝对是腐败,正如民间顺口溜所说,“一包烟一月粮,一顿饭一头牛……”“革命小酒天天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你出钱我出胃,喝酒就要喝个醉……”但是,公款吃喝不同于其它腐败现象,几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腐败。为什么阳光下的腐败都得不到有效控制呢?在笔者看来,一是现行的政府财务制度“千疮百孔”,为公款吃喝预留了报销窗口;二是几乎就没有哪个官员认真控制过公款吃喝,试想哪个官员能自觉减少自己的“公款吃喝福利”呢?所以,曾有评论说“公款吃喝可能没有办法解决”,因为在目前对公款吃喝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
有报道说,我国公款吃喝已成世界之最,但民间却有这样的顺口溜:“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读不起,选个学校三万起;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娶不起,没房没车谁跟你;病不起,药费让人脱层皮;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换言之,如今民生还十分艰难,纳税人的钱还需要一分一分地计较着花,怎么能随意用公款为吃喝玩乐埋单呢?公款吃喝风盛行,不只是一种尴尬,更是对党和人民政府的羞辱吧。
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且慢为“公款吃喝入罪”狂欢
公款吃喝是贪污,这的确振奋人心,进而让人产生无限憧憬:今后,谁要再公款吃喝将步傅平洪后尘,从而身陷囹圄。
但在笔者看来,共鸣之余,且慢狂欢。首先要弄清两点:其一,我国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舟山中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其二,严谨地说,舟山中院只是把过度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将公款吃喝入罪。果真如此,就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嫌,因为有时必需的正常公务接待也是公款吃喝。此案中,傅平洪的公款吃喝玩乐就确实“过度”——他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将近两年时间,几乎没在自己家中吃过一顿饭。由是观之,不是公款吃喝入罪,而是肆无忌惮、没有底线地糜费公款用来吃喝玩乐才入罪。
其实,多年以来,一直有人建言公款吃喝入罪,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就曾提交议案,针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屡见不鲜”,建议在《刑法》增加浪费罪。一时,“公款吃喝定罪”引发热议,大有一旦入罪便能管住官员之嘴的预期。这是天真的,其中的关键就是,“公款吃喝定罪”难以定性。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所言,“《刑法》强调的是罪刑法定,需要明确很多概念,比如什么是公款、公款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等等问题,这些很难界定。”
归根结底,遏制公款吃喝,不能只顾浪漫,不讲现实;不能只求痛快,不讲可行;不能只讲严惩,不顾预防。在芬兰,其央行前行长在用公款招待客人时,因多点了一道价值20欧元的鹅肝,而被迫辞职。这是制度的威力,有了制度的严密梳理和有效预防,遏制公款吃喝便不是难事。诚如有识之士所言,遏制公款吃喝问题,最根本是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公务接待财务标准和审批、核准、监督制度,甚至细化到每个接待人和被接待人的费用标准,借鉴欧美国家或者香港地区的做法。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应成常态
傅平洪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与其他伸手拿钱的人不同,傅平洪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乐,因为他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他也不单独享用,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过贪污行为控制公款后,为个人私利及贪图享受,用公款为自己的奢侈消费“埋单”,并不影响对其贪污既遂的认定。
俗话说,“贪污浪费是最大犯罪”,但很多人对于公款奢侈消费却见怪不怪,认为只要不装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败。有人甚至将其概括为“只吃不带,上级不怪;只花不拿,纪委不查”,这也是傅平洪“理直气壮”用公款吃喝的原因。实际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费的实质就是挥霍公共财富,必然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而且公款奢侈消费不仅仅是公共财政的大量浪费,还会带来党风政风的堕落,严重损害政府及党员干部形象,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当前,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出国旅游等公款消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郑州晚报:傅平洪,你妈喊你回家吃饭
傅平洪的糊涂在于,没有捋清“公务吃喝”与“个人吃喝”之间的界限,前者可能只会作违纪处置,但后者则属贪污,是要按贪污罪处罚的。傅平洪的聪明也在于,故意混淆“公务吃喝”与“个人吃喝”之间的概念,企图以笼统的“公款吃喝”逃避罪责。
时下,公款吃喝被视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出于公务需要,正规、正常的公款吃喝无可厚非,问题就出在“非正规”的公款吃喝上。在一些“父母官”看来,一餐吃掉“一头牛”很正常,而像这样肆意挥霍公款用于吃喝的现象在全国不在少数。一旦抱定这样的思路进行公款吃喝,其胆量和肚皮将会成正比壮大。
长河晨刊20091028期:公款吃喝入罪应成为司法常态
依据已知信息,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应是首例。公众要求将公款吃喝视为贪污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某些专家基于法理的解释,总在否定公众出自常理的质疑。法理也好,常理也罢,公款吃喝是否等于贪污的认定,总不该背离逻辑太远。
《刑法》的定义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一个是“利用职务便利”,一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则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如果嫌我们老百姓的逻辑推理还不够分量,2008年两高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足够权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与贪污在刑法中归列为同一罪名,“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一说也该适用于贪污罪的认定。那么,将公款吃喝款认定为贪污款,一点问题都没有。
舟山法院已经判决卫生院长公款吃喝承担贪污罪名了,我在这里班门弄斧岂不是废话、多余?未必。虽有公款吃喝的判例诞生,但其“判例效应”能有多大,恐怕还不好乐观。我私下揣测,所以不敢轻易打开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入罪的口子,问题可能不是法律认定上的障碍,而是操作上的难度。公款吃喝和旅游都是以公务名义,但其中纯属私人性质的消费其实占得更多,但在具体判定上不好操作。
舟山诞生的这一案例,在司法上具有破冰意义,足以说明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入罪,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障碍主要在反腐的决心上。那么,“舟山案例”能否形成足够的“判例效应”,有关方面能否大胆破除“法不责众”思维,以法律手段解决公款吃喝、公费旅游这些腐败顽疾,决定着人们对国家反腐公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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