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一稿多投是不是无药可治 ZT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5 22:55 浏览 N 次
千龙网:一稿多投是不是无药可治
晏扬
一场“一稿多投,合情?合理?合法?”的声势浩大的网上讨论,从今年四五月份在人民网上开展以来,至今仍在吸引着众人的关注。这场讨论的发起者是一位署名林涛涛的网友,这位网友从一个读者的立场出发,对两位著名时评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批评。随后,《中国青年报》也就此组织了讨论。
在人民网上同期开展的“您赞成‘一稿多投’吗?”的网友调查,共有613人参加,结果显示:83%的网友“赞成”;10%的人“不赞成”;7%的人“说不清”。
一稿多投现象愈演愈烈
一稿多投问题,是困扰媒体和作者双方的“老大难”问题,至少到目前,人们还没有找到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说到一稿多投,作为媒体的一方总会显得有理言高,任何一家媒体都希望所刊登的稿件是特稿、专稿而“别无分店”。有些媒体一旦发现作者有一稿多投现象,轻者扣除稿酬,重者终止合作,甚至会将作者的“劣迹”公布于众。自然,在采取这些处罚措施的同时,作者的人品和文德都遭到了某种程度的怀疑。
而从作者角度讲,“一稿不二投”似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必须遵守的投稿准则,犹如“一女不二嫁”。以往即使有个别作者耍一稿多投的“小把戏”,心里也会忐忑不安,羞愧难当,不便与外人道。
然而,网络时代的来临,在改变作者投稿方式和媒体采编方式的同时,也使得一稿多投问题以更加普遍、更加突出的方式凸现出来。不少“老作者”一稿不二投的“金身”被打破,更有许多“新作者”从来就不理会“一稿不二投”这个原则。在越来越多的作者眼里,一稿多投已不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他们不仅大胆地“实践”着一稿多投,而且理直气壮地要为一稿多投正“名分”。于是,媒体和作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在一稿多投的法、理、情三个层面上激烈地碰撞着、纠缠着,又无奈地妥协着、合作着。
一稿多投合法吗?
对一稿多投现象最反感、最痛恨的,应该是各个媒体的编辑了。好不容易编妥了一组稿子,领导也签发了,但上网一看,才发现刚编好的稿子在别的报刊已经发出来了。于是不得不重新找稿子、调版,一阵手忙脚乱。
更让人头痛的是,之前根本不知道稿件也被别的报纸采用,直到第二天打开报纸一看,才发现两家或多家报纸在同一天刊登了同一篇稿子。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去年5月7日,北京某大报的两个版面不幸“撞车”,在同一天刊登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虽然这件事报社自身也有责任,但根源却在于作者的一稿多投。
据一些编辑介绍,有些作者为了“偷懒”,甚至会选择“邮件组”方式投寄稿件,其邮件地址往往清楚地显示同一篇稿子投给了几十家报纸。而且,不仅一些没有名气的作者这样做,连一些“大家”也有一稿多投的习惯。特别是那些写时评类稿件的“大家”,其一稿多发的概率比普通作者还要高,有些“大家”的同一篇稿件甚至会重复发表在七八家报刊上。
难怪很多编辑都说,他们快成了“惊弓之鸟”,而且对此束手无策,防不胜防。《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编辑侯晓玲采取的办法是,每次编稿之前先去网上浏览,以求防患于未然。这样做不仅花费了大量时间,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重稿现象。一个人的浏览量总是有限的,况且很多报纸根本不上网。
媒体和编辑不免责问作者:你有权一稿多投吗?
作者是否有权一稿多投,得由法律来评判。不少作者认为,原来的著作权法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禁止一稿多投,没有禁止,就是允许。一稿不二投充其量只能算是“行业协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有些作者甚至在网上发帖说,还没有听说因为一稿多投而被起诉的,说明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法律的一个“盲点”,一稿多投并不违法。
然而,一稿多投并未被明令禁止,但著作权法对此有间接的约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间接规定了著作权人在此时限内不得将稿件另投,意即作者没有一稿多投的权利。
《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曾专门就一稿多投问题组织过讨论。嘉宾律师刘伟认为,投稿所涉及的权利首先是发表权,是作者将发表权授权媒体。按照法学界的理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稿多投实际上是将发表权同时授权多家媒体或者多个版面行使,这就必然产生矛盾,因而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的朱成刚律师也认为,不管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与否,至少在没有修改之前,作者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突破。
一稿多投合理吗?
一稿多投不仅有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还有一个合不合理的问题。如果说,从“法”的层面上看一稿多投,媒体一方略占上风的话,那么在一稿多投的“理”的层面上,作者一方则显得更加振振有辞。
不少作者认为,作品的发表只有一次,使用却是可以无数次的,这里的多次使用权理应属于作者。举例来说,一首好歌可以反复唱,唱片出版商也可以无数次将其编入各种版本的集子里,反复赚钱。为什么文字作品只能由作者本人发表(使用)一次?再如一部《半夜鸡叫》,从上世纪50年代出版到90年代,这个出版社出完那个出版社再出,版本不下几十种,还编入小学教材,若干年内不断地印刷、出版。这种“一稿多用”的方式从来没有受到任何质疑。为什么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投给不同的媒体发表,就不被允许?这合理吗?
一稿多投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稿酬问题。目前大多数报刊开出的稿酬都不高,致使很多作者认为一篇文章如果只卖一遍(即一稿一投、一稿一发),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回报就不相称。时评作者魏文彪就直言不讳:即便作者是为了多赚几份稿费而一稿多投,也无可厚非——一篇好稿为社会贡献了一个独到思想,难道就只值几十元吗?
实际上,目前国内文摘类报刊越办越多、越办越火,恰恰说明一稿多发是必要的。文摘类报刊不经许可便可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只要支付稿酬就是合法的,而作者本人一稿多投却违法,这说得通吗?而更让作者们感到恼火的是,时下很多文摘类报刊转载作品根本不付稿费,所以很多作者认为,这个钱与其让文摘报刊赚去,还不如自己来赚。
如此说来,一稿多投继而一稿多发,就有较大的合理性了。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看。在人民网和《中国青年报》组织的讨论中,有网友表示,他对一稿多投的行为“深恶痛绝”。他认为,当读者买了几份不同的报纸而读到的却是几乎相同的报道和评论时,就有一种上当的感觉。一稿多投实际上是作者坑害读者。
很多报刊编辑也对一稿多投的上述理由不以为然。他们认为目前很多作者并不是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报刊上一稿多投,而是在同一级别报刊、同一个城市的不同报刊上一稿多投,这必然会损害报刊和读者的利益。
《生活时报》“教育周刊”编辑张格华举例说,假如某一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发表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稿子,这岂不是个大笑话?而且她认为,所谓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本身就很难界定,如果允许作者一稿多投,必然会引起混乱,到最后谁也不管地域、级别等问题了。
南方某女性杂志对一稿多投的处罚措施,除了要扣除作者稿费,还要扣发责任编辑的编辑费。据说不少报刊都是这样处理一稿多发的,如此情形之下,编辑们怎么可能认为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呢?
一稿多投合情吗?
一稿多投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时评类稿件(或其它时效性较强的稿件)上。几乎人人都知道,时效性是时评文章的“命根子”,也是这类稿件的价值所在。投给报纸的稿件别说等15天,有时候连两天也等不起。眼下时评作者投稿和时评编辑采稿,大多通过电子邮箱来完成,各个媒体的时评版在争速度、抢时间,各个时评作者也在争速度、抢时间。稿件是作者心血的凝集,收集了那么多材料,耗费了那么多时间,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兴冲冲地投出去后,谁都希望稿件能及时发表,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稿件仅仅因为“过期”而作废。
然而,目前大多数媒体的编辑,都不会及时回信告知稿件是否被采用。作者的投稿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却只能干着急没办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将这篇稿子投给另一家报刊,是不是一种被迫无奈的行为?这样的一稿多投是否情有可原?
在人民网关于一稿多投的讨论中,很多网友坦言自己一稿多投并非为了多挣稿费,而仅仅是想让自己的稿件尽快发表出来,“广种”只求“薄收”,“漫天撒网”只是不想“空手而归”。还有不少网友对一些媒体的编辑提出了批评,如选稿、定稿时“唯名是举”,如责任心不强,和作者的联络、沟通太少,等等。有网友甚至负气地说,尊重是编辑和作者双方的事,编辑对作者的稿件不负责,作者也没必要对编辑和媒体负责。既然编辑不告知稿件是否采用,作者不如干脆一稿多投。
一位被网友指责为一稿多投“惯犯”的著名时评作者解释说,他将一篇稿件投给上海某家大报后,一个星期没被采用,也没有得到编辑的回复,可当他将这篇文章投到另一家报纸发表后,上海这家报纸又采用了这篇文章,这样的一稿多发显然不能怪作者,只能怪编辑。
面对作者的指责和要求,编辑们显得颇有些无奈。作为一名时评编辑,除了要阅读大量的来稿,还必须多看新闻、掌握时评动态,要他们给每位作者回复,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况且,媒体在采用稿件时,哪篇稿件可以发,哪篇稿件不可以发,并不是某一位编辑说了算,还得视来稿情况、版面情况来定。有时候编辑认可的稿件,主编并不认可,一审二审过后再被“枪毙”的稿件也多得很,即使主编签发过的稿件因特殊原因临时撤稿的,也不在少数。在这样的编辑制度之下,要求编辑及时给作者一个确切的答复几乎是不可能的。万一答应了采用最后却不能够发表怎么办?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一稿多投无药可治吗?
从目前情况看,一稿多投现象似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不过,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稿多投的人,无论是编辑、作者还是法律界人士,都认为目前投稿上的无序甚至混乱,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得到规范。
然而规范投稿这个问题,却不是一个法律条文就能够解决的,即使著作权法明令禁止一稿多投,恐怕也无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不能依靠“曝光”、“封杀”、“黑名单”之类的处罚措施,媒体和作者毕竟是一种合作关系,互为依赖。那么,一稿多投问题能否解决?又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解决?
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全放开“一稿不二投”的限制,允许作者一稿多投,允许文章一稿多发。对于媒体来说,好稿就要抢先发表,各媒体在一篇稿件上的竞争,就体现在谁首发谁非首发上。而对于非首发的稿件,媒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对于作者来说,一篇文章能卖多少遍,能挣多少钱,就取决于这篇稿件能被多少家媒体看中,最终还是取决于稿件的质量。这不仅体现了“优稿优酬”的原则,而且有利于作者多出精品。
解决一稿多投的途径之二,就是完全禁止一稿多投,并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示。当然,相关的法规、政策要跟上。比如,要明确要求媒体缩短原来15天、30天的用稿期限,或者针对不同的稿件规定不同的用稿期限(如新闻、时评类时效强的稿件,给出的处理时限要非常短,生活知识、文艺、理论类稿件,可略长);再如,提高稿酬标准,加强对文摘类报刊的规范化管理等等。如果这些措施能落到实处,相信一稿多投即使不能完全禁止,也会大幅度减少。
除了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媒体(编辑)和作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作者的体会是,向熟悉的编辑投稿,一般不会(也不好意思)一稿多投,而向那些从来没有打过交道的媒体投稿,便往往会一稿多投。这说明,加强编辑和作者之间的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不失为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的一剂良药。
在允许和禁止一稿多投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种途径。有不少专家建议,媒体和作者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化解一稿多投的矛盾,即媒体可以把稿件分成“特约稿”和“非特约稿”。凡是“特约稿”,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作者与媒体的法律关系。如果稿件不能被采用或不能按期采用,媒体应向作者支付稿费或拖稿费。作者一旦出现一稿多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媒体的损失。而对于“非特约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宽松一些,甚至干脆对“非特约稿”的一稿多投,在法律上给予确认。
由此可见,一稿多投问题虽为顽症,却并不是无药可治。
晏扬
一场“一稿多投,合情?合理?合法?”的声势浩大的网上讨论,从今年四五月份在人民网上开展以来,至今仍在吸引着众人的关注。这场讨论的发起者是一位署名林涛涛的网友,这位网友从一个读者的立场出发,对两位著名时评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批评。随后,《中国青年报》也就此组织了讨论。
在人民网上同期开展的“您赞成‘一稿多投’吗?”的网友调查,共有613人参加,结果显示:83%的网友“赞成”;10%的人“不赞成”;7%的人“说不清”。
一稿多投现象愈演愈烈
一稿多投问题,是困扰媒体和作者双方的“老大难”问题,至少到目前,人们还没有找到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说到一稿多投,作为媒体的一方总会显得有理言高,任何一家媒体都希望所刊登的稿件是特稿、专稿而“别无分店”。有些媒体一旦发现作者有一稿多投现象,轻者扣除稿酬,重者终止合作,甚至会将作者的“劣迹”公布于众。自然,在采取这些处罚措施的同时,作者的人品和文德都遭到了某种程度的怀疑。
而从作者角度讲,“一稿不二投”似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必须遵守的投稿准则,犹如“一女不二嫁”。以往即使有个别作者耍一稿多投的“小把戏”,心里也会忐忑不安,羞愧难当,不便与外人道。
然而,网络时代的来临,在改变作者投稿方式和媒体采编方式的同时,也使得一稿多投问题以更加普遍、更加突出的方式凸现出来。不少“老作者”一稿不二投的“金身”被打破,更有许多“新作者”从来就不理会“一稿不二投”这个原则。在越来越多的作者眼里,一稿多投已不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他们不仅大胆地“实践”着一稿多投,而且理直气壮地要为一稿多投正“名分”。于是,媒体和作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在一稿多投的法、理、情三个层面上激烈地碰撞着、纠缠着,又无奈地妥协着、合作着。
一稿多投合法吗?
对一稿多投现象最反感、最痛恨的,应该是各个媒体的编辑了。好不容易编妥了一组稿子,领导也签发了,但上网一看,才发现刚编好的稿子在别的报刊已经发出来了。于是不得不重新找稿子、调版,一阵手忙脚乱。
更让人头痛的是,之前根本不知道稿件也被别的报纸采用,直到第二天打开报纸一看,才发现两家或多家报纸在同一天刊登了同一篇稿子。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去年5月7日,北京某大报的两个版面不幸“撞车”,在同一天刊登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虽然这件事报社自身也有责任,但根源却在于作者的一稿多投。
据一些编辑介绍,有些作者为了“偷懒”,甚至会选择“邮件组”方式投寄稿件,其邮件地址往往清楚地显示同一篇稿子投给了几十家报纸。而且,不仅一些没有名气的作者这样做,连一些“大家”也有一稿多投的习惯。特别是那些写时评类稿件的“大家”,其一稿多发的概率比普通作者还要高,有些“大家”的同一篇稿件甚至会重复发表在七八家报刊上。
难怪很多编辑都说,他们快成了“惊弓之鸟”,而且对此束手无策,防不胜防。《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编辑侯晓玲采取的办法是,每次编稿之前先去网上浏览,以求防患于未然。这样做不仅花费了大量时间,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重稿现象。一个人的浏览量总是有限的,况且很多报纸根本不上网。
媒体和编辑不免责问作者:你有权一稿多投吗?
作者是否有权一稿多投,得由法律来评判。不少作者认为,原来的著作权法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禁止一稿多投,没有禁止,就是允许。一稿不二投充其量只能算是“行业协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有些作者甚至在网上发帖说,还没有听说因为一稿多投而被起诉的,说明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法律的一个“盲点”,一稿多投并不违法。
然而,一稿多投并未被明令禁止,但著作权法对此有间接的约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间接规定了著作权人在此时限内不得将稿件另投,意即作者没有一稿多投的权利。
《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曾专门就一稿多投问题组织过讨论。嘉宾律师刘伟认为,投稿所涉及的权利首先是发表权,是作者将发表权授权媒体。按照法学界的理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稿多投实际上是将发表权同时授权多家媒体或者多个版面行使,这就必然产生矛盾,因而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的朱成刚律师也认为,不管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与否,至少在没有修改之前,作者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突破。
一稿多投合理吗?
一稿多投不仅有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还有一个合不合理的问题。如果说,从“法”的层面上看一稿多投,媒体一方略占上风的话,那么在一稿多投的“理”的层面上,作者一方则显得更加振振有辞。
不少作者认为,作品的发表只有一次,使用却是可以无数次的,这里的多次使用权理应属于作者。举例来说,一首好歌可以反复唱,唱片出版商也可以无数次将其编入各种版本的集子里,反复赚钱。为什么文字作品只能由作者本人发表(使用)一次?再如一部《半夜鸡叫》,从上世纪50年代出版到90年代,这个出版社出完那个出版社再出,版本不下几十种,还编入小学教材,若干年内不断地印刷、出版。这种“一稿多用”的方式从来没有受到任何质疑。为什么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投给不同的媒体发表,就不被允许?这合理吗?
一稿多投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稿酬问题。目前大多数报刊开出的稿酬都不高,致使很多作者认为一篇文章如果只卖一遍(即一稿一投、一稿一发),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回报就不相称。时评作者魏文彪就直言不讳:即便作者是为了多赚几份稿费而一稿多投,也无可厚非——一篇好稿为社会贡献了一个独到思想,难道就只值几十元吗?
实际上,目前国内文摘类报刊越办越多、越办越火,恰恰说明一稿多发是必要的。文摘类报刊不经许可便可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只要支付稿酬就是合法的,而作者本人一稿多投却违法,这说得通吗?而更让作者们感到恼火的是,时下很多文摘类报刊转载作品根本不付稿费,所以很多作者认为,这个钱与其让文摘报刊赚去,还不如自己来赚。
如此说来,一稿多投继而一稿多发,就有较大的合理性了。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看。在人民网和《中国青年报》组织的讨论中,有网友表示,他对一稿多投的行为“深恶痛绝”。他认为,当读者买了几份不同的报纸而读到的却是几乎相同的报道和评论时,就有一种上当的感觉。一稿多投实际上是作者坑害读者。
很多报刊编辑也对一稿多投的上述理由不以为然。他们认为目前很多作者并不是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报刊上一稿多投,而是在同一级别报刊、同一个城市的不同报刊上一稿多投,这必然会损害报刊和读者的利益。
《生活时报》“教育周刊”编辑张格华举例说,假如某一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发表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稿子,这岂不是个大笑话?而且她认为,所谓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本身就很难界定,如果允许作者一稿多投,必然会引起混乱,到最后谁也不管地域、级别等问题了。
南方某女性杂志对一稿多投的处罚措施,除了要扣除作者稿费,还要扣发责任编辑的编辑费。据说不少报刊都是这样处理一稿多发的,如此情形之下,编辑们怎么可能认为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呢?
一稿多投合情吗?
一稿多投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时评类稿件(或其它时效性较强的稿件)上。几乎人人都知道,时效性是时评文章的“命根子”,也是这类稿件的价值所在。投给报纸的稿件别说等15天,有时候连两天也等不起。眼下时评作者投稿和时评编辑采稿,大多通过电子邮箱来完成,各个媒体的时评版在争速度、抢时间,各个时评作者也在争速度、抢时间。稿件是作者心血的凝集,收集了那么多材料,耗费了那么多时间,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兴冲冲地投出去后,谁都希望稿件能及时发表,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稿件仅仅因为“过期”而作废。
然而,目前大多数媒体的编辑,都不会及时回信告知稿件是否被采用。作者的投稿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却只能干着急没办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将这篇稿子投给另一家报刊,是不是一种被迫无奈的行为?这样的一稿多投是否情有可原?
在人民网关于一稿多投的讨论中,很多网友坦言自己一稿多投并非为了多挣稿费,而仅仅是想让自己的稿件尽快发表出来,“广种”只求“薄收”,“漫天撒网”只是不想“空手而归”。还有不少网友对一些媒体的编辑提出了批评,如选稿、定稿时“唯名是举”,如责任心不强,和作者的联络、沟通太少,等等。有网友甚至负气地说,尊重是编辑和作者双方的事,编辑对作者的稿件不负责,作者也没必要对编辑和媒体负责。既然编辑不告知稿件是否采用,作者不如干脆一稿多投。
一位被网友指责为一稿多投“惯犯”的著名时评作者解释说,他将一篇稿件投给上海某家大报后,一个星期没被采用,也没有得到编辑的回复,可当他将这篇文章投到另一家报纸发表后,上海这家报纸又采用了这篇文章,这样的一稿多发显然不能怪作者,只能怪编辑。
面对作者的指责和要求,编辑们显得颇有些无奈。作为一名时评编辑,除了要阅读大量的来稿,还必须多看新闻、掌握时评动态,要他们给每位作者回复,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况且,媒体在采用稿件时,哪篇稿件可以发,哪篇稿件不可以发,并不是某一位编辑说了算,还得视来稿情况、版面情况来定。有时候编辑认可的稿件,主编并不认可,一审二审过后再被“枪毙”的稿件也多得很,即使主编签发过的稿件因特殊原因临时撤稿的,也不在少数。在这样的编辑制度之下,要求编辑及时给作者一个确切的答复几乎是不可能的。万一答应了采用最后却不能够发表怎么办?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一稿多投无药可治吗?
从目前情况看,一稿多投现象似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不过,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稿多投的人,无论是编辑、作者还是法律界人士,都认为目前投稿上的无序甚至混乱,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得到规范。
然而规范投稿这个问题,却不是一个法律条文就能够解决的,即使著作权法明令禁止一稿多投,恐怕也无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不能依靠“曝光”、“封杀”、“黑名单”之类的处罚措施,媒体和作者毕竟是一种合作关系,互为依赖。那么,一稿多投问题能否解决?又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解决?
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全放开“一稿不二投”的限制,允许作者一稿多投,允许文章一稿多发。对于媒体来说,好稿就要抢先发表,各媒体在一篇稿件上的竞争,就体现在谁首发谁非首发上。而对于非首发的稿件,媒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对于作者来说,一篇文章能卖多少遍,能挣多少钱,就取决于这篇稿件能被多少家媒体看中,最终还是取决于稿件的质量。这不仅体现了“优稿优酬”的原则,而且有利于作者多出精品。
解决一稿多投的途径之二,就是完全禁止一稿多投,并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示。当然,相关的法规、政策要跟上。比如,要明确要求媒体缩短原来15天、30天的用稿期限,或者针对不同的稿件规定不同的用稿期限(如新闻、时评类时效强的稿件,给出的处理时限要非常短,生活知识、文艺、理论类稿件,可略长);再如,提高稿酬标准,加强对文摘类报刊的规范化管理等等。如果这些措施能落到实处,相信一稿多投即使不能完全禁止,也会大幅度减少。
除了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媒体(编辑)和作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作者的体会是,向熟悉的编辑投稿,一般不会(也不好意思)一稿多投,而向那些从来没有打过交道的媒体投稿,便往往会一稿多投。这说明,加强编辑和作者之间的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不失为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的一剂良药。
在允许和禁止一稿多投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种途径。有不少专家建议,媒体和作者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化解一稿多投的矛盾,即媒体可以把稿件分成“特约稿”和“非特约稿”。凡是“特约稿”,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作者与媒体的法律关系。如果稿件不能被采用或不能按期采用,媒体应向作者支付稿费或拖稿费。作者一旦出现一稿多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媒体的损失。而对于“非特约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宽松一些,甚至干脆对“非特约稿”的一稿多投,在法律上给予确认。
由此可见,一稿多投问题虽为顽症,却并不是无药可治。
相关资讯
- 06-19· 你猜是真还是假
- 06-19· 中国受危机影响超预期
- 06-19· 自吃河蟹
- 06-19· 祖传秘方治疗脱发====发明
- 06-19· 《中国信息报》头版头条
- 06-19· 中国信息报半月精彩观点
- 06-19· 说话要和谐
- 06-19· 和谐将被和谐
- 06-16· 李嘉诚今年首次增持长实
- 06-14· 模式创新 产业集群提速奔
最新资讯
- 06-14· 80後捱貴租 變「縮水蝸居
- 06-14· 汉字激光照排系统
- 06-14· 美联储不急于升息
- 06-14· [恶搞]万物有时离别有时相
- 06-12· 中国石油(601857)转载:股市
- 06-12· 原创:大港油区首届报告文
- 06-06· 厦门网络元宵晚会
- 06-06· "夏商卡"我最喜爱的网络元
- 06-06· 舞出“妖”一样的女人-
- 06-05· 曾经的惊心动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