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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8 19:49   浏览 N 次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秀洲区委《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秀洲委〔2008〕21号)精神,充分发挥秀洲区位优势,加速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域的改革开放,改善服务业创业环境

1、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2、改善服务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培育服务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制,鼓励信用担保机构面向秀洲区服务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对为企业融资担保每年按服务业项目担保总额5‰给予担保机构资金补助,每个担保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重点物流、旅游和其他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优先供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在不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体育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或吸引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文化传媒和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产业落户,免缴土地收益金。

4、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切实抓好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高能耗、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6、切实做好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加快引进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积极为企业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搭建平台、做好服务,必要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家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政策,解决外籍人才及子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就学问题。

7、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重点三产行业领域的补助和奖励及服务的宣传、规划、统计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表彰奖励。使用管理按照《嘉兴市秀洲区三产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秀洲财经〔2007〕334号)规定要求执行。

二、加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扶持力度,加快重点行业的发展

(一)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

8、嘉兴现代物流园实行园区“封闭运行”财政政策5年。

9、新设立的物流企业,从正常营运年度起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并有所增长的,三年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

10、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11、被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业

12、对引进软件、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信息平台、策划及承接服务业外包的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嘉兴市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7〕40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

13、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补助;以电子商务为主要销售方式、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从营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软件企业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申报发生的费用给予扶持。

15、服务外包企业按获得市级及以上扶持奖励金额给予扶持。

(三)努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16、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平台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园、专业楼宇、特色街区),前三年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或者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17、对于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给予3-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18、对于入驻现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从正常营运年度起实缴税收在20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三年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四)积极发展休闲旅游业

19、对评定为2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除申请市级奖励外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星级农家乐经营户,按5000元/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评定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以上项目对景区所在地按同等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20、对当年度地接人数超过3000人次、5000人次、10000人次并在区内旅游饭店住宿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达到地接人次没有住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21、引进按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项目,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景点项目以及大型娱乐业项目,按项目到位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五)提升发展专业市场

22、按规划引进专业市场建设主体,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并建成投入使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

23、新建专业市场,符合规划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按建筑工程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一次性补助。

24、对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改造提升专业市场的项目主体给予到位资金2%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25、鼓励制造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推进开展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对试点企业分离后税负高于原税额部分给予扶持补助;制造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开展主辅分离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和辅业分离的意见》(嘉政发〔2009〕4号)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6、鼓励主辅分离后的三产企业落户街道。原税收纳入各镇财政体制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的三产企业落户新城、高照街道的,所产生的税收街道财政可得部分5年内按镇60%、街道40%分成。

(七)鼓励发展街道经济和总部经济

27、商务楼宇年度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引进商务楼宇项目,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并建成投入使用的,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项目,入驻率达到80%以上,给予开发商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入驻楼宇企业首次年纳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的,按其所缴纳税收的2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年度所缴纳租金。

28、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外企业总部注册秀洲区,且税收纳入区财政体制,按上缴税收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鼓励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重点培育服务业纳税大户,对每新培育的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等除外),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29、鼓励街道积极参与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商务楼宇二次招商。街道引进落户在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的三产企业产生的税收纳入街道财政体制;街道新引进的落户在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内的三产企业税收区得部分三年内全额补助给街道,专项用于招商及企业扶持。

(八)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30、对商业零售企业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营业额和税收环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营业额环比增长12%以上,且年税收环比增长达到1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7%,且年上缴税收环比增长达到15%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1、对本区域内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获得秀洲区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通过IS09000质量系列认证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集贸市场被评为市级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的,每个市场年终给予一次性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2、开展秀洲区第三产业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度优秀企业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并给予1万元奖励。

(九)其他鼓励政策

33、引导培育中介服务企业。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组织,对在秀洲区新注册的以上各类中介组织,当年纳税额超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金补助,并给予企业所在地同等标准的工作经费奖励。

34、推进服务业领域规划编制。鼓励加强规划编制,开展课题研究,对服务业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专项规划,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规划,服务业重要课题及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经区三产发展局审核,报区三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35、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贷款贴息;新建服务业集聚区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区内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增量(环比计算,剔除区域内存量转移一块)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助集聚区建设或改造提升。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三、切实强化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机制保障

(一)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区三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听取全区服务业发展情况汇报,督促检查服务业发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落实相关责任;讨论研究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区三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加强全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问题协调。

(二)建立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建立秀洲区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工作决策、协调、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引进资金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评价。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把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相关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设立一事一议制度。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拉动力大的现代物流、现代商务、现代商贸(包括大型专业市场、重大商贸旅游设施、职业教育设施、企业总部及四星级以上宾馆),可在用地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区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秀洲政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三)企业凡符合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各项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的,一律先享受市级及市级以上扶持政策,如与区级扶持政策有差额,由区级三产发展资金补差。

(四)已经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奖励资金超过相应条款的项目不再适用本意见;嘉兴现代物流园内企业扶持政策另行制订。

(五)工作经费只奖励给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项目扶持资金只奖励给企业。

(六)本意见由区三产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12012002009-0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9.12.25

[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关键字]:经济管理 服务业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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