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长沙晚报》:发红包不能顶替加班费
luyued 发布于 2011-03-13 18:02 浏览 N 次焦点杂谈
发红包不能顶替加班费
◎王捷
时代商报: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10210/index.htm
长沙晚报:http://cswb.changsha.cn/CSWB/20110210/Cont_1_68_156158.HTM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在这个举家团聚的七天假期里,仍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坚守在工作岗位的人来说,他们在法定假日期间(除夕、初一、初二3天)应该享受三倍工资的待遇。虽然不少用人单位能够重视法定假日期间的三倍工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发红包顶替加班费,或串休几天补偿,这让法律规定变了味、走了形。(2月9日《工人日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对此,劳动部门早有解释和提醒,不存在争议。但是,发红包是否能顶替加班费,却是个“新问题”。
笔者认为,春节给员工发红包不能顶替加班工资。在人情社会,过春节流行发红包。这是一种民俗。据悉,近年来一些老板为了稳定和笼络人心、体现自己的仁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过春节会主动给员工发红包。此举被认为是对民俗的尊重,它包含的是一种人性,但这不能顶替加班工资。
事实上,发红包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人强迫,如果老板不给员工发红包,并不违法,也不能对老板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而支付加班工资则不同,它是劳动者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老板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属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审视当下有的老板发红包顶替加班工资,则是尊重了民俗,违背了法律,不足可取。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发红包不发加班费的现象,笔者分析,这是在玩花招:不发加班费属违法行为,已经理亏,为了堵住员工的嘴,象征性的发个红包,貌似老板还有人性,实质上是用虚假的人性换取法律,而员工有碍于老板的虚假人性,不好意思同老板理论,加班费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老板这样做,看似聪明,实则愚蠢。这样做貌似对员工的尊重,实则克扣了员工的加班费,员工会算这笔账,心里对老板肯定有意见。有的人会向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势必损害企业形象;有的员工为了工作,嘴里虽然不说,也不向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私底下的抵触情绪是有的。这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不管是何种情况,长远而言,弊大于利。而一旦员工要较真,老板还必须乖乖地支付加班费。与其如此,不如足额支付加班费,适当发红包。这样既尊重了法律,又尊重了民俗,员工满心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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