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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严管征地拆迁工作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1 16:54   浏览 N 次  
我区严管征地拆迁工作
http://www.nmgline.com 时间:2010-07-21 10:49:50 来源:内蒙古商报 进入内蒙古热线

商报讯(记者 谷雨)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为了加强我区房屋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房屋拆迁保障制度,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所有房屋拆迁项目的全面排查清理工作,重点检查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等违法拆迁行为。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有暴力拆迁行为的房屋拆迁企业,一律注销其资质证书。各盟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于8月10日前将落实《通知》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等违法拆迁行为。加强对房屋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并对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或者被拆迁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含1000户)的,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群众的意见,如果70%以上(含70%)的被拆迁户不同意,或者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房屋拆迁重大项目事前备案制度的通知》(内建房[2005]111号)要求,将超过规定面积的拆迁项目相关材料上报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不能突破上一年度本地区房屋拆迁面积。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按照要求建立的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金额、最小还迁面积两个最低保障制度和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保障其居住条件的有力措施,也是减少和化解房屋拆迁矛盾纠纷的创新规定。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要求,尽快出台完善地方配套文件,将这些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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