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继电器维权问题法律谈》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2 07:20 浏览 N 次《阿继电器维权问题法律谈》
金融投资报记者:在违背股改承诺上,有哪些相关各方涉嫌违反了规定或约定?有关各方将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宋一欣律师:2007年1月8日,阿继电器(000922)在《股改方案》(修订稿)中,阿继电器的大股东哈电集团作出实施对价、禁售与限售承诺、清偿占用资金承诺后,还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哈电集团旗下的自动控制资产以资本运作方式整合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对此,哈电集团声明了违约责任:“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若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若给流通A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哈电集团不作为,没有按照《股改方案》中作出的承诺完成资产重组工作,将是一个违反股改承诺的行为,其他股东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如果是哈电集团最终无力兑现承诺或者不积极实施承诺事项,这就比较复杂了。一般讲,无法兑现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股改方案》中,哈电集团的资产重组承诺并没有规定时限、界定目标,故这种承诺对承诺人而言只是一种软约束,对其他股东而言只是一种软权利,大股东若不积极实施,则其他股东追究其责任或起诉都不太不容易。尽管前一阵子,阿继电器刊发公告称,已收到哈电集团通知,其将严格履行股改承诺,在禁售期内不转让*ST阿继的控股权,并继续依法合规地探讨和推进对*ST阿继的资产重组。对中小股东而言,只能希望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
金融投资报记者:2008年7月24日,阿继电器公告称,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否是哈电集团涉嫌违背股改承诺之外,阿继电器违规的另一起单独事件?涉及哪些方面该承担责任?有哪些违法事实?
宋一欣律师:查阅的相关材料后发现,阿继电器于2008年4月1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4日,又公告称,因虚假陈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独立于哈电集团涉嫌违背股改承诺之外的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认定,阿继电器在1999年至2004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事实证据等相关情况。故阿继电器前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第61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对阿继电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金融投资报记者:在哈电集团嫌疑违背股改承诺和阿继电器虚假陈述问题上,投资者可否起诉,该怎么起诉?目前分别是否具已经备起诉的条件?
宋一欣律师: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违背承诺的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其改正,将其违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作出损失赔偿。如果拒绝,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改正、支付违约金、上交违法所得并对损失予以赔偿;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拒绝追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上市公司追究其责任。但是,这我前面所述的,哈电集团作出的股改承诺,是一种软约束,投资者直接起诉比较困难,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监管部门加以约束和督促。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对阿继电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因阿继电器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投资者维护权益。符合条件的阿继电器投资者为:2008年4月11日前持有阿继电器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2008年4月11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即阿继电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阿继电器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华盛达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愿意为阿继电器投资者提供这样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金融投资报记者:目前来看,投资者维权似乎仍然显得有些艰难,这也影响了投资者维权积极性,你怎么看?你对投资者及有关方面是否有什么建议或者呼吁?
宋一欣律师:从2002年以来,证券市场反欺诈行为的民事诉讼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包括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35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起诉,诉讼总额达到6-7亿元,参与诉讼的投资者约10000人,目前,90%的起诉原告通过和解都获得了一定数量的款项或股票,而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在南京中院立案并完成审理过程。但同时,总体上来说,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投资者参与热情并不太高,也存在信心不足的问题,对此,投资者应当相信法律的力量,要有耐心,团结起来同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作斗争,也同时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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