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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据

luyued 发布于 2011-05-02 11:16   浏览 N 次  

来源:江苏法制报 夏雯

根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受害人剩余生命的岁月内收入的逸失为赔偿的依据的。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成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依据。

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死亡赔偿金是以受害人的死亡造成其收入的逸失为赔偿依据的,假设受害人未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其生存期间的合法收入除去个人、家庭消费外,剩余的均依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间另有约定外)。因此死亡赔偿金首先应当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遭受的消极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时,应当首先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

其次,家庭成员共同分割时的处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继承丧失说的理论,死亡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未来可预期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应当是死者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赔偿。

因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笔者认为可参照继承法的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死者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分割死亡赔偿金;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按份分割死亡赔偿金;死者的父母、子女先于死者死亡的,由死者父母的长辈直系血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参加分割。

再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者生前债务的债权人不能根据《继承法》及其贯彻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者主张债权。应当首先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者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如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就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而不能向死亡赔偿金的全体获得者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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