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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黄山救援真相调查算假新闻吗?(转)

luyued 发布于 2011-05-26 13:27   浏览 N 次  

  

  龙灿黄山救援真相调查算假新闻吗?

  ――成都商报“二姨夫” 风波引发的几个传媒学思考

  文/ 陈晓彦 博士[1] 游国华[2]

  成都商报的资深调查记者龙灿没有想到,一篇关于“复旦18驴友被困黄山”的真相调查,真相尚未完全浮出水面,自己却在过年前得到报社一纸“辞退”通知,理由是该篇报道被认定为“失实”。被严厉处罚的不仅他一人,报社所有相关的编辑、责任编辑、新闻中心主任、分管编委、签版编委、总编辑均受牵连,被撤职或被停职或罚款。

  尽管记者龙灿在微博上表示尊重报社的处罚决定,并反思“有些问题是自己能绕开的”,希望其检讨与反思在“技术层面”可给同行更多参考。但在网络上,几乎出现一边倒支持龙灿的声音。知名网友邓飞、石扉客、朱伟等,连续发微博力挺龙灿,对成都商报的处罚决定予以否定,使成都商报开除记者这一举动,俨然成为“复旦18驴友被困黄山”新闻的后续。

  报社以"家规"和行规处罚一名记者,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本无可非议,但何以引起轩然大波?

  1.原文7000字,见报4000字,差错仅4个字

  祸起的那篇报道,刊发于12月22日的成都商报第18版(电子版已从撤销)。在此之前的12月12日,18名复旦大学“驴友”被困黄山,深夜救援紧急下撤过程中,出现了一名警察丧生的不幸事件。此事由新闻媒体曝光之后,加上此后复旦学生获救后对牺牲警察冷漠的态度,引发了公众对大学生道德状况的讨论和不满,媒体也渐次重视,纷纷派出记者深度调查此事。龙灿作为其中一名记者,在黄山、上海两地各采访了4天后,发出了自己的独家报道。

  这篇报道的题目是:《“复旦18驴友被困黄山”真相调查―――三次报警无人应 一条短信惊两地,夜上黄山谁让救援队变敢死队?》。

  在这篇原稿7000多字,经编辑删减后见报时4000多字的报道中,引发舆论的滔天大波并直接导致记者本人被“辞退”后果的,其实只有两句话:“三次报警失败后,一个队员想到了上海的亲戚。当时的说法是,他二姨父影响很大,如果向他求助,绝对有效。”报道经网络转载后,“二姨父”引起了无数网络猜想。后经证实,“有影响力的二姨夫”并非“影响很大”,而是一个普通上海市民。

  成都商报的总编辑陈舒平在接受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没有找到当事人核实“二姨夫”身份,没有向上海警方核实报警人的身份,最后只是简单地照搬照转当事人的言论,结果“影响很大”这个关键事实的错误导致了整篇报道的失实。这实际上就是记者没有真正履行核实的义务,也没有遵循“涉及矛盾冲突,务必要采访当事双方的意见”这一新闻采访基本原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成都商报社认定:该报道中“有影响力的二姨父”这个细节已经构成救援事件的关键性事实,几乎决定事件的性质,左右整个舆情的走向,成为网民攻击警方的说辞。

  成都商报据此发出处罚通知:1.辞退龙灿;2.罚编辑张丰1000元;3.责任编辑徐剑撤职;4.新闻中心主任曾熙撤职,全报社批评;5.对新闻中心分管编委蒋泉洪停职,全社批评,编委会深刻检讨;6.罚当日值班签片的编委王奇3000元;7.扣罚总编辑陈舒平3000元,向传媒集团党委书面检查。

  成都商报是以“新闻失实”为理由开除记者龙灿的,这个认定是否准确?

  还是从引起争议的“有影响力的二姨父”这几个字开始,看它是否像成都商报的处罚意见一样,作为整个报道的核心细节,失实了。

  记者龙灿认为,这句话来自明确的采访对象,也就是18名复旦学生中的一员[3]。记者保留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主观编撰的,而是由实实在在的新闻当事人亲口所说。上海警方随后提供的材料也进一步证明,这名 “二姨父”罗先生是真实存在的。正是上海警方根据“二姨父”罗先生第二次拨打上海110报警,民警登门核实了罗先生的身份并向市110指挥中心汇报后,复旦18学子被困黄山的消息,才真正发挥救援的效果。

  既然消息来源(复旦当事学生)没问题,消息指向的对象(二姨父)也确有其人,那么到此为止,龙灿的报道还不存在新闻不真实的问题。剩下的,就是要考察记者在转述“二姨父有影响力”上,是否足以构成报道失实?

  二姨父罗先生是否“有影响力”,从新闻的上下文,应该是一种性质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为一个人是否有影响力,存在多种指向性。一般意义上看,如果他很有钱,或者很有地位,或者是重要的领导干部,或者很有社会活动能力,都可以算作是“有影响力”。

  其次,在不同的人眼里,如一个学生或一个公务员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影响力时,采用标准肯定是不一致的。在学生眼里,刚大学毕业的辅导员就可以算作“有影响力”,而在一般公务员眼里,可能一定级别的领导如副厅以上才算“有影响力”。

  具体到消息指向的罗先生而言,尽管他只是一个普通上海人,甚至在吃低保,做混凝土生意,但有可能在外甥的生活里,罗就是最有社会活动能力的,称其“有影响力”并不奇怪。或者,他们认为通过身在上海的二姨父罗先生就地报警,比直接向黄山警方报警更有效,比较之下,二姨父罗先生就“很有影响力”。事实上,正是在罗先生的第二次报警并经警察确认其身份后,才层层上报,最终两地发挥救援的,也可间接证明其“有影响力”。从这一点看,记者在新闻中忠实原意转述采访对象的话,无论如何,都不应该算失实。要失实,最起码续有两个构成要件:1.学生没有说过这句话;2.二姨父罗先生不存在。但目前看,这两个构成要件,都不存在。

  二姨父罗先生是否有影响力,从新闻理论的角度看,已经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甚至理解成新闻评论也不为过。从受众的角度看,罗先生是否有影响力,乃是一种主观判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判断标准。作为记者,只需要对他所报道的事实负责,而无须对公众在读报后,对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负责,因为这超越了记者的调查能力范围,也将偏离记者的本次采访主题。

  从新闻侵权对象的角度看,即便二姨父罗先生觉得自己没有影响力,记者错误抬高了自己,让社会对其人品产生了不准确的评价,那么,感到名誉权被侵犯了的,甚至据此提起法律诉讼的,也应该是罗先生,而不是与此无关的第三人。

  至于“有影响力的二姨父”见报之后,引起公众对其是谁的种种猜想,并纷纷指向位高权重之人,对上海警方与复旦大学产生了巨大压力,这也不在记者应该负责的范围。这是因为,媒体对公众行为确有一定的影响,但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充满各种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变量。公众行为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则远远超出新闻媒体的预判范围和责任承担范围。

  当代传播史上最著名的一起案例,就曾生动说明媒体传播内容完全有可能引起意想不到的公众猜想,并因此产生传播学中的“魔弹论“:1938年,美国CBS播放根据威尔斯科幻小说《星球大战》所改编的广播剧,造成民众大恐慌,纷纷上街躲避并不存在的"火星人入侵"。尽管之前之后,广播公司反复声明这只是一部广播剧,但恐慌的民众依然不断地涌上街头。

  具体到“有影响力的二姨父”报道看,二姨父的“有影响力”实际上只是外甥的个人判断。记者的整篇报道,没有任何影射其为高官的文字。公众按照自己的理解将其理解为高官等,其行为跟记者无关。如《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所指出的“‘二姨夫猜想’,只是近年来众多热点公共事件的一个侧影。在这些事件中,公众心里有一根弦始终紧绷。大家对事件背后的人际关系、权力影响、可能存在的潜规则保持高度警觉,有时甚至到了“过敏” 的程度。”“在这种社会心理氛围之下,不免会有事实偏差,难免造成误伤”。[4]

  站在警方的角度看,由于“有影响力的二姨父”被成都商报率先提出,经由网友、社会各界等无数人层层解读,放大、激荡共振,已被解读为“有权力的高官”,这就使得本是反映警民真情的一件好事,不但被彻底摧毁,而且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公共事件,那么,理应有人对其负责。

  尽管我们这种压力传导机制不得而知,但通过推理可判断,龙灿的报道引起以网民对“有影响力的二姨父”的猜想,这种猜想直指某隐藏的权力体系,权力体系要求上海警方对其承担责任,而上海警方则将责任转移给成都商报。也即是,警方和新闻媒体,本来是两条互不相干的逻辑线,但在压力面前,警方逻辑决定了媒体逻辑。

  这,跟新闻报道是否失实,其实已经没有多大关系了。

  当前报纸的性质决定论其作为党的宣传工具,理应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从宣传的角度看,成都商报这篇报道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依照报社“政治把关不力”予以处罚,从逻辑上说得过去。但这种处罚,首先是对成都商报社整体而言的。成都商报在接受处罚之后,按照行规、家规查找问题所在,并据此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也并非不妥。但处罚的理由、对象、力度,绝对不应该按照“新闻失实”或者“假新闻”这个漏洞百出的逻辑线展开。

  从成都商报所罗列的具体处罚意见看,记者龙灿被开除,编辑、主任、编委、总编,倒下一大片,无一幸免,尽管依据是以“失实”来展开的,但从处罚力度和范围看,又绝对不是“报道失实”这么简单,而是按照“重大政治差错”论处。因为,如真是记者“失实”,单独处罚记者就好了,至少不会涉及到编委以上层面,更不会到总编辑处,因为按照媒体的操作流程,编委负责把关,一般仅对版面的大标题差错和政治差错负责。

  这种处罚的借口与处罚力度、范围的不相称,究其根源,应该是因为这篇报道所引发了“不良社会反响”,违反了宣传纪律,而给予的行政处罚,跟业务差错有点关系,但关系并不紧密。

  龙灿离职后在微博上发言称将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是从技术层面,看哪些是可以绕过去的,给同行以借鉴。

  应该深刻总结的,绝不应该仅龙灿一人。作为专业新闻机构的产品,每一篇报道都是经过层层把关,加工、润饰、审核而出的集体成果。成都商报对这篇稿件的处理手法而言,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算得上一次集体技术失误。

  作为一名调查记者,龙灿在这篇见报稿4000多字的报道中,无论立意还是主要的内容,都集中在复旦驴友被困黄山事件前前后后的调查与还原上。真正引起轩然大波的那句话,完全淹没在4000字的足量文字信息中的。在行文中,记者想对这种报警救援模式进行探讨,但最终重心还是放在了还原事件本身上。也就是说,记者只想报道事实本身。

  但在编辑后台的处理中,出于吸引读者眼球的目的,当然也是市场化都市报的一贯做法,编辑将记者本来已经淡化的内容与主题,通过引题、主题、副题等,在标题上进行了立体强化处理:《3次报警无人应,1条短信惊两地高层》。这种带有较大倾向性的“事实性”标题,本身就跟内文“有影响力的二姨父”遥相呼应。在这个标题的引导下,读者想不注意“有影响力的二姨父”都不行。

  然后,这个带有主观暗示的标题,通过了编辑、主任、主管编委、值班编委的层层审核把关,最后以成品的方式见报了。

  但最重的板子,却打在了记者一个人身上。这也是网络上众多新闻从业者对成都商报的处罚提出质疑的一大理由。

  按照成都商报的处罚意见,“‘有影响力的二姨父’这个细节已经构成救援事件的关键性事实,几乎决定事件的性质,左右整个舆情的走向”,那么作为编辑流程上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编审这条稿件的时候,理应对这个细节产生专业本能的怀疑,并应该立刻向记者求证,或将本稿压下来,等记者的补充调查。据本文作者了解,恰恰相反,这条稿子在编发过程中,无一人警觉,无一人跟记者联系核对,甚至记者都不知道第二天稿子见报。

  新闻是集体劳动的成品,记者接受编辑部的指派,就某一选题进行采访,仅对他所提交的原稿负责。原稿经编辑部后台处理后见报,从标题、立意、角度、甚至倾向性都跟记者的原稿发生了偏离,由此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在责任认定的时候,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差错考虑,衡量各个环节的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就本案而言,记者龙灿的采访肯定存在技术性的瑕疵,但他只是新闻成品流程线上的一个环节,他不应该对整个差错负责,甚至编辑也不应该总负责。谁对当天这条稿件的整个采编流程总负责,谁就应该对其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总负责。因此,网上有人提出,成都商报的处罚应该倒过来,是记者龙灿罚款3000元,总编辞职。

  通过此案,我们发现,一旦媒体出差错,或者其报道产生了负面影响,记者往往作为“新闻失实”压力传导链的最末端,也是抵抗能力最弱的记者一方,本应该得到报社的保护和谅解,但最容易被报社急急切割。

  进一步观察可知,在媒体的新闻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新闻报道的事实无误,但导向出错,或者根本就是让某单位、某领导不开心了,于是相关部门对媒体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在内部追查、分解责任的时候,也往往是记者最先被处罚。

  媒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立足在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新闻产品质量的管控之上,这本来无可非议。但针对龙灿的处罚使我们注意到,很多市场化媒体的规章制度,不管是行规还是“家规”,均缺乏对记者的保护这一面向,普通记者与编辑很容易成为新闻纠纷的第一个牺牲品。

  比如,在本文作者手上的A媒体的差错管理及其处罚条款中,将差错简单归为政治性差错、事实性差错和技术性差错三类,对各类差错仅进行了简单地文字描述,缺乏具体操作意义上的差错认定与限定。 B媒体将差错分为重大差错,一般差错和技术性三类,其中新闻失实放在重大差错中。但对什么是新闻失实,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的界定。

  也就是说,当有新闻纠纷发生的时候,对于差错的认定,媒体管理者与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与自由权,而记者的抗辩权和申述权,则几乎不存在。

  媒体的差错管理规定,以及各种“行规”,侧重点立足于罚,而缺乏技术性的预防条款,这是我们当前应该引起注意的一点。成都商报针对龙灿的处罚意见,虽然既有事实层面的否定,也有操作技术层面的否定,即记者对争议双方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但这不是一种事后责任追溯,目前还无证据证明。

  所谓技术性的防范差错,比如针对失实,就应该用具体的采编操作手册,从技术上给予记者、编辑以专业支持。比如,针对冲突事件,记者应该采访冲突双方的意见,而不能偏听偏信;比如,官方发布的消息来源,可作为权威信息直接采用,记者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如,对普通受众提供的信息,不能直接采信,必须经过三方求证,等。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的新闻机构如BBC、VOA等的采编操作手册,在预防失实等新闻纠纷上,规定更为详尽,对他们的记者编辑更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

  此外,成都商报愿意花大成本让记者耗时8天,往返黄山、上海两地采访,只为了做出一篇4000多字的报道,体现了成都商报对新闻的大魄力和专业要求。这跟事发后立刻对记者祭起最严厉的处罚,形成太大的反差。我们不知道成都商报内部是怎么思考的,但从其体现出来的外在价值观看,成都商报的在新闻上的付出,我们只能认定为受一种商业本能驱使,跟新闻理想无关,跟传媒这种特殊行业所应该体现出来的企业伦理,还有一大截差距。

  成都商报对记者拿出了最严厉的开除处罚,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么严厉的处罚背后,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直接露面,也没有对记者作为禁业。这耐人寻味。

  我们不排除报社的处罚,是面对压力的一种过度反应,也是一种责任撇清,更表明报社内部的无奈,跟弱者自焚抗拆迁一样,属于典型的自残性抗争。

  这种媒体的自残性抗争,折射出当前所有市场化媒体的无奈与困境。网友石扉客在其微博中提出当前市场化媒体当前面临“真相陷阱”。他的基本观点认为,市场化媒体受生存的压力积极拼抢新闻,往往在动态新闻事件的进行中就抢先一步报道。但这就蕴藏着风险,因为一旦情势变化,新闻的当事一方迫于压力或得到好处等原因突然改口,另一方再借助所谓权威媒体释放出有利于自己的所谓澄清消息时,报道失实的指控也就此出炉了。

  正如石扉客所言,动态新闻的进行时态中,本身就包含若干变量,具有发展方向上的不确定性。媒体的跟踪报道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媒体动态报道中的一两篇报道,或者其中一部分内容,作为孤立的一个环节单独拎出来追责,相信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可以幸免,新华社不行,人民日报也不行。

  男子在站长室裸奔求火车票的新闻争端,即是上诉真相陷阱。 1月19日。打工者陈伟伟因在金华火车西站买不到回河南省商丘市老家的火车票,一气之下,脱光衣服在售票大厅内裸奔,然后又到站长室脱衣裸奔,要求分管列车运行的副站长给个说法。东方早报在采访当事人陈伟伟之后,1月21日报道称,在火车站的帮助下,陈伟伟20日上午买到5张火车票[5]。但见报后,陈伟伟随即改口,新华网22日报道称陈伟伟否认拿到了火车票,并将选其他方式回家[6]。东方早报一下子面临“报道失实”的指控。至于陈伟伟是否真的拿到了火车票没有,各方信息混杂,已经无法证实了。

  在当今传播环境下,不同的新闻媒体事实上处于一种不平等,责任也不对等的境况中。尽管媒体改制现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去行政化即是当前的一个改革方向,但各家媒体在行政级别、与权力中心的接近度、话语权等各个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差别,这跟媒体是否赚钱或者多大发行量没有太必然的联系――即便广告收入高如成都商报的一年14个亿。借助高级别媒体打压第级别媒体,借此地媒体打压外地媒体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支持舆论监督,首先就应该遵从舆论的动态发展规律,支持媒体对动态事件予以持续、连贯、完整的,客观、真实、中立的报道,而不是瞎子摸象,把局部当整体。马克思主义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我们至始至终都应予以坚持。第二,舆论监督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是一种高技术的风险活,就应该像特种行业一样,予根据实际情况,以特别保护和特别豁免。更不能将本来属于行业行规的问题,简单上升为政治问题进行处理。

  新闻媒体失实,轻则按照行规,家规处理;重的,可完全参照相关民事法规,通过法律渠道,而非隐藏的权力通道,对媒体进行纠偏,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此外,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认定,从学界到业界,再到法学界,本事就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从已有的新闻侵权官司看,争议双方往往对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类似的例子不少。就龙灿的这篇报道而言,既然报社认定他失实,那么龙灿也有权利提起上述,拿出原稿来对比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失实,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作为已经工作近10年的成熟的调查记者,龙灿却在一个相当敏感的采访中,在历时8天的深入采访中,在一个小地方出现采访瑕疵,很不符合常理,值得多花笔墨探讨。

  据记者龙灿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表明,一开始他就知道这条黄山救援真相调查的稿件非常敏感,而且涉及到安徽、上海两地,包括复旦大学,一不注意,这条稿件就会被和谐掉。因此,一开始他就非常注意收集证据,核对事实,并在采访中做好了自我保护。比如,他在复旦大学采访10名学生成员的时候,特意带上了另外一名学生同行,以便证明自己不是道听途说。

  但,正因为是敏感题材,龙灿花了足足8天,在上海、黄山两地采访遇上了重重阻力。从上海警方,到复旦大学,相关人员都对核心事件闭嘴不言,连上海的同行也以敏感为借口,拒绝提供“二姨父”的具体信息和联络方式。龙灿的采访只能从外围展开,这就为后面的差错埋下了伏笔。

  尤其主观努力不够的原因,更有客观的必然。成都商报的这篇报道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相信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今天,尽管各级政府部门面对公共事件,态度更诚恳,姿态更开放,反应更及时,但对于媒体按照新闻规律所提出的要求而言,还有很大一段距离。面对突发的公共事件,记者进行正常的采访,但从主渠道得到相关内幕信息,甚至只是一个简单的采访,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多数时间,记者只能就公共事件进行外围的描述性采访报道,一不留神,就会出现报道偏差。

  公共事件之所以成为公共事件,就在于其社会关注度非常大。在当前网络、手机等各类传播手段和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公共事件具有被放大,被突出,甚至被妖魔化的可能。政府部门在一贯的维稳思维下,首先想到的是信息封锁。这种封锁,不但是对社会公民而言,也往往对新闻媒体也进行不合理的封锁,甚至按照媒体的行政级别进行不同层次的开放或封锁。但须知,行政级别的高低,跟传媒的专业能力,以及影响力,并不直接相关。

  新闻媒体,在公共事件中,跟普通网民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即是媒体机构第一是专业能力跟普通网民有天壤之别,第二是新闻媒体是有各种把关、审查的。新闻媒体理应视为政府部门消解舆情的工具与帮手,而不能将之与不理性的一部分网民等同对待。

  在“二姨父”舆情的系列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逻辑线:第一波是黄山救援发生意外;第二波是复旦学生冷漠对待英雄警察;第三波是有影响力的二姨父;第四波是成都商报争议性开除记者龙灿。这四波舆情,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连最高明的推手都难以做到。但巧的就是,在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下,一波波高潮迭起,舆情汹涌澎湃。

  我们必须承认,事件当事人、网民、封闭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的少部分管理者,都无意识地充当了这四波舆情的推手。

  最后一个不能忽略思考的问题是,当媒体因为发表报道被动卷入到新闻事件本身时,尽管情非所愿,但作为公共事件的当事人一方,媒体在处罚记者的时候,其处罚的程序与依据,是否需要遵从公共事件的处理原则,向全社会公开?还是继续以“家法”为借口,让公众的质疑继续发酵、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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