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庄:北京日报:从臣民、子民、村民走向公民
luyued 发布于 2011-05-24 23:43 浏览 N 次刘继庄:北京日报:从臣民、子民、村民走向公民
2011-05-19 06:18:25
我们提倡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建立公民社会,树立公民意识。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每个公民才会有强烈的、自主的社会责任感,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持久的根本保障
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商谈、参与为特征的社会
甘绍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长期封闭的小农经济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价值取向与思维习惯,受到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模式和规则的挑战。众所周知,前现代社会是一种封闭的社会,它是靠传统习俗、宗教理念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来维系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就体现在自我牺牲、绝对义务、忘我无我、忠诚忠贞这些道德要求上。这样一种社会所塑造的是一种典型的臣民意识。它与现代化的公民社会的价值取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商谈、参与为特征的社会。这种社会所塑造的是典型的公民意识。
何谓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我们缺乏公民意识的历史根源是什么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我们提倡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建立公民社会,树立公民意识。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每个公民才会有强烈的、自主的社会责任感,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持久的根本保障。那么,何谓公民社会呢?它首先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自觉地遵守公民共同制定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监督他人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社会不同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更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公民社会不仅仅强调个人的权利,不仅仅强调个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义务,更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换句话说,在民事活动和商业竞争中,每一个公民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彼此之间的契约,就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在公民社会,每一个公民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必须通过自己的政治参与建立维护法律秩序的国家机器,并且随时随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一个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立公民社会的。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接下来,我谈一下什么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从国外的经验看,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这种意识体现为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的人,有尊严,有价值,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就包含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但这种责任感来自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从内容上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爱国意识、守法护宪意识、自由平等的信念、权利与义务的意识等,它是平等、独立、合群等诸多现代精神的体现。
乔新生:要深入理解公民意识,必须追根溯源,看公民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其内涵又是怎样演变的。关于公民的记载,最早见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典中。那时的公民,仅指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自由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是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即使能成为公民的人也划分为若干等级,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涵义及范围不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就只有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的概念了。近代意义上的公民,一般地泛指具有一国国籍的全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根据“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这是公民概念历史性变革的起点。这一概念承袭至今,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我国是有着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在家国一体的传统政治结构中,只有天子与臣民的关系。到了近代,专制思想并没有遭到彻底扫荡。对此,邓小平同志曾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因此,作为与民主同时伴生的公民意识在中国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公民
高其才:从法律角度看,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具备公民意识,成为合格的公民。法治国家意味着对人的主人翁地位的重视和对法律文化的尊重。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法治国家不仅要以法律为基础,更要以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为基础。从法律角度分析,公民意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的主体意识。(2)公民的权利意识。(3)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是统一的。
举例来说,在没有警察值勤的交通路口,你如果规矩地在红灯前停下,很可能会被后面的人说成“有病”!在某市交通路口设置的电子眼就曾遭到人为的破坏,这说明在一些人的头脑里就根本没有“公民”两个字,即使有了也没弄明白它的真正含义。
潘一禾(浙江大学国际文化学系教授):确实如此,公民意识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可以反思一下,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到底有多少人把自己当公民对待了?在潜意识里,我们好像还在把自己局限于“臣民”的阶段———习惯于被人管,一旦监管的眼睛离开了,就以为自己“自由”了,可以随便了———在公共场所随便吐痰、乱扔废纸,甚至随地大小便;在单位打起私人电话来没完没了,旁若无人;在家里呢,更随便,无论多晚,想把电视机开多大动静就开多大动静,喝起酒来吆三喝四,丝毫不顾及邻居的感受……
伦理学视野下的公民意识具有两大特征
甘绍平:刚才几位教授谈到了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民意识具有两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就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意志。公民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在这里,每一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任何一种与公民相关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都要以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为前提。换言之,这样一种社会行为方案一定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这一体现着现代社会特征的行为规则,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也适用于道德领域,它构成了伦理规范得以形成的根本模式。而只有依靠这样一种公民意识才能营造出一种宽松、自然的社会氛围,也才能铸就民众的一种坦诚、开放的精神风貌。
公民意识的第二个特征,就在于公民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公民社会的建立,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个体自由、富裕、闲暇、社会安宁及教育需求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然而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除了要靠坚持尊重个体自主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有公民自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如果缺乏后者,如果全社会充斥的仅仅是无数只知自我享乐的孤立的、冷漠的个体,那就会出现社会天平的失衡。可以说,鼓励公民产生更多的责任意识、参与热情,已经构成了当代公民时代精神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目前人们提出和研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目的。
树立公民意识应注意的问题
甘绍平:从整体上看,中国已经无可逆转地融入了全球性的现代化的进程。一种与公民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公民意识———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公民意识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以及公民本身素养的提高,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潘一禾:确实如此,类似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困难是:我们能否在一个短暂的时期内,完成西方国家花了几个世纪完成的树立公民意识的过程。当大多数有政治参与要求的国民还仅仅具有村民身份和村民意识,当我们的政治“知觉”里充满的更多的是“臣民思想”,而且这些臣民意识还与中国特有的“子民”习惯结合在一起,使他们的实际政治行为还带有太多的功利色彩时,这种困难和转型就更显得突出和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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