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官员问责五大悬疑待解(2)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7 11:47 浏览 N 次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严格行政问责”。
随着问责事件的不断增多,不少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问责该由谁来启动?被问责的官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能否复出?如何复出?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
1、何时启动官员问责?
调查有了结果,把事实弄清楚,确定责任分担后尽快启动问责
10月30日2时30分许,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南延工程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路段因拆迁公司违法拆迁引发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案发不到半个月,11月13日晚,太原市委对晋源区古寨村“10·30”案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太原市委认为,晋源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计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免去其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晋源区委常委职务,提请免去其晋源区政府副区长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同时责成晋源区免去其滨河西路南延工程协调指挥部总指挥、晋祠镇党委书记职务。晋源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王全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责成晋源区免去其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记者发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问责程序,但对何时启动问责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观点得到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的认同。
11月25日,杨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问责的启动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在现行的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问责启动时间。我认为,问责的启动和事故的调查结果有关,因为调查有了结果,才能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因此,问责启动应该是在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尽快启动,比如半个月之内或一个月之内启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则表示,问责启动时间不能一概而论。事故发生后,尽快启动问责是最理想的做法。但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复杂,调查的时间长短不一样,因此启动的时间也不同。不管何时启动,进行问责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把事实弄清楚,确定责任分担后适时启动、尽快启动。
“另外,如果被问责官员承担的是政治责任,则不一定要等到把事故的原因调查清楚。《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这是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一种方法,是从政治层面、道德层面作出的处理,不以责任明确为前提。”杨建顺说。
2、由什么机关启动问责?
被问责的干部归哪一级管理,就由哪一级机关问责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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