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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员问责五大悬疑待解(3)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7 11:47   浏览 N 次  

在《暂行规定》中,有多处提到“问责决定机关”。那么,哪些机关可以作为“问责决定机关”?

今年3月,针对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的“豇豆事件”,三亚市委问责了该市农业局局长宫建国等四人。这一事件的问责决定机关是三亚市委。

今年7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的花神大道因暴雨积水严重,第二天南京市纪委、监察局通过部分媒体发布消息,对该区分管副区长迟延安等三人问责。该事件的问责决定机关是南京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今年6月21日,该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共造成47人遇难、26人受伤。今年7月,河南省委召开常委会,听取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兴东二矿事故的汇报后,决定对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等人给予停职的处分。随后,国务院对“6·2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上述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时任平顶山市市长的李恩东对两起事故都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政纪、党纪处分。可见,对李恩东进行问责的决定机关有两个:河南省委和国务院。

从这三个事例可以看出,问责决定机关是不同的。

杨建顺在接受采访时说:“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是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特大安全事故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发生了重大事故,需要问责的,实行层级问责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提出问责建议,这也是启动问责的一种方式。问责是多层面、多形式的,应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为主。”

杨小军则认为,问责决定机关和干部管理权限有关。一般来说,被问责的是人,少数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单位。如果被问责的是人,就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因为我国对干部是分级别管理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问责决定机关应该是对可能涉及到的问责干部中级别最高的干部有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意见,被问责的干部归哪一级管理,就由哪一级机关启动问责。

3、被问责官员承担何责任?

按照官方规定有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三个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被问责官员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认为:“这一条非常清晰地界定了问责的责任范围,明确区分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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