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谈传销--摘自公安部《人民公安报》(5)
luyued 发布于 2010-12-27 10:14 浏览 N 次4 抗击:联手行动+“反洗脑”
经过近几年对传销活动的不懈打击,过去曾出现的公开性、规模性的传销活动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目前传销活动的特征主要呈现为:传销组织窝点的隐蔽性,组织成员的分散性,组织形式的严密性,联系方式的单一性,传销人员的外籍性,发展渠道的亲友性,对“人头”传销的依赖性,组织主体的个人性,传销对象的特定性等。
什么样的治安环境容易成为传销活动的温床?熊一新教授认为集中在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人口管理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较弱的地方;出租房屋管理漏洞较多的地方;社情治安信息收集掌握较差的地方;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宣传不到位的地方;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的地方。对传销活动缺乏认识的人群和求财心切的失业、求职、退休人群容易被蒙骗参与传销活动。
在打击传销活动过程中,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主任、教授陈祥民指出,这一直是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在打击、处理传销的具体实践中,行政执法主要依据1998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刑事执法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陈祥民建议,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联手行动,共同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商部门把传销一概作为行政违法案件来“降格” 处理,同时,也可以避免工商部门单独行动后,发现有犯罪嫌疑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人为地造成打草惊蛇或证据的灭失。由于传销活动一般没有财务上账,加之资金流转极其诡秘,所以存在取证难、界定难的情况。
“因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注意强化证据意识,把‘数额’证明到位,进而实现案件能立、移送能诉、诉讼能判的最佳法律效果。”陈祥民说。
针对传销组织在被打击查处后的再生和重组能力特别强、传销人员的滞留和回潮现象较普遍的情况,陈祥民指出,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由于传销人员众多,查处传销案件的成本较高而成功率较低;另一方面,查处结果不是很理想,从全国已经审结的案件来看,传销组织头目判得较轻,大多判了缓刑,对其他传销人员形成不了威慑、警戒作用。
经过“洗脑”后,传销人员往往对传销深信不疑,认为可以实现发财梦。政府在查处传销组织后,对传销人员采取教育、驱散、遣返时,因为没有进行“反洗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销人员的思想问题,所以出现过被遣送的传销人员在大客车上高唱《重头再来》的情景,也出现了很多“卷土重来”或“易地再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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